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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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

2、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

3、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

4、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标底 第十条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一

5、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三条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总

6、承包单位的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状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经审查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报价;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

7、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调整已报出的报价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有修改投标书的作用。 第十九条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

8、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内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

9、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采用暗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五、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 第六章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

10、,每逾期一日,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三十日的,除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查,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招投标保证金的保单,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退回。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费,从保证金中扣缴,余额退回。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外工程和外国施工企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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