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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遣散管理规定一、目的: 依据员工离职管理程序为明确员工正常办理离职手续,人事事务关系及时解除,特指定本办法。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遣散员工管理。 三、作业内容: 3.1遣散规定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劳动力过剩,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底薪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3.3遣散办理 (1)人力资源处依据公司经营策略与各事业处的部门主管协商,作出具体的资遣计划报告书转呈总经理核准。 (2)人事部门依核准之资遣计划报告书与各部门主管确定遣散员工名单。层呈事业处副总经理核准。 (3)提前30日向遣散的员工说明情况,再发给遣散员工遣散通知单,通知遣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4)被资遣的员工无须提交离职申请书直接由人事部到期核算工资,按员工请辞离职管理规定处理。 四、相关规定: (1)由人事部记录遣散员工的联络方式。 (2)生产复苏后,新招聘员工时,应优先招聘遣散员工。 五、使用表单 (1)遣散计划报告书 (2)遣散通知单 六.附件 (1)员工遣散管理流程图 员工遣散管理流程图员工相关部门人事部开始人力资源处总经理/副总订单减少公司经营策略人员遣散计划NG 审核遣散人员提报遣散计划报告书NG 评审NG 审核人员遣散安排知会员工员工离职管理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