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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第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
2、求是、纪 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 第六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 处分。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受到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1 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其他处理。 1.批评; 2.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违规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触
3、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 因违规违纪受到保险监管机构处理的,应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九条 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条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给予开除处分。 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
4、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2 第三章 处理方式的运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问题,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 主动挽回损失,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的; 主动检举他人应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受处分后二年内又故意违规违纪的; 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阻挠调查处理行为的。 第
5、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为最高处分,不再加重。 一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违纪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即给予开除处分。 3 第十五条 责任人的划分 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违纪行为人或对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相关责任人:是指与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联,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人。 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
6、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 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人。 第十六条 处理的实施 对员工的处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给予员工处分及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由监察部门承办。 对受处分人员的职级、工资待遇变更,扣发绩效工资和给予免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由人力资源部门承办。 第四章 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法人授权经营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7、予开除处分。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4 第十八条 在经营活动中虚增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经营活动中做假赔案或虚假给付保险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8、 第二十条 在经营活动中截留、坐支保费收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撤职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 5 擅自修改保险条款,扩大保险责任
9、的; 以非法手段参与保险招标的; 擅自与其他公司办理商业分保业务或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分保业务的; 未按规定收集、保管业务资料并建立档案,造成业务资料丢失或缺失的; 违反客户资料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客户资料或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客户资料,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客户资料的; 擅自违规退保的; 擅自强制复效,不按规定收取利息的。 其他违反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使用未经批准或停办的保险条款的,给予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承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
10、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擅自超越权限承保的; 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故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阻碍和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在办理承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降低承保标准的; 6 在办理核保业务中,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代理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的; 在办理承保业务中,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违规承诺和给与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利益的; 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承保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理赔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
11、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擅自超越权限核赔的; 擅自对客户进行理赔承诺,给正常理赔造成干扰的; 在理赔工作中,与他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的; 其他故意违反规定进行理赔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
12、赔偿责任: 擅自印制重要保险业务单证的; 未按规定登记、发放、保管、核销、使用保险业7 务单证的; 擅自印制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业务宣传资料,或使用废弃宣传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其他违反保险业务单证印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伪造、变造保险业务单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规定,未按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标准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违反财经纪律和金融法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3、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未按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未按规定时间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未按规定使用现金或用白条抵库的; 未将有价证券集中存放管理的; 定期存款和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逾期十五8 天以上未支取的;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费用列支不实或虚列费用的; 扩大佣金、手续费开支范围或套取佣金、手续费的; 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的; 超越资
14、产管理权限,擅自处理资产的; 未按规定或超越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偷、逃税或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擅自上项目,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挂账的;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入资金严重超支;或挪用已批准建设项目的购建规模指标用于其它项目的; 用挤占成本等违规方式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账外资产的;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
15、实行工程公开招标,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9 单位,同意或默许其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活动的;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审计和上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 擅自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变卖、臵换固定资产的;购买、租用、出租、出售、出租、变卖固定资产所得不入公司核算账目,或直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挪作他用的; 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妥善管理,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的; 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会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6、,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未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或在依法设臵的会计账簿以外另行设立会计账簿从事账外经营的;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或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记账不真实、不合法的; 10 将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 擅自变更公司制定的会计处理原则的; 不按规定任用会计、出纳人员的; 其他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的,给予直
17、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工作岗位;对决定、授意、指使私分“小金库”的加重处分,私分的款项如数追缴。 第三十条 违反资金运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 以贷款、拆借、高息存款、委托存款、债券代保管、委托资产抵押、资产回购等形式为他人融资的(正常的保单借款业务除外); 未经总公司批准,擅自办理定期存款或将定期存款展期的; 未执行国家利率政策的; 未经总
18、公司批准买卖股票或进行各种形式股权投资的; 未经总公司批准买卖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进行国债回购的; 违反规定擅自或超越权限进行资金运用的; 11 其他违反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十一条 利用公司资产、信息和职位为本人、家庭或亲友获取利益,或为他人攫取商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接受客户或其他与公司有交易往来企业的礼金或各种贵重礼品馈赠,不登记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与公司进行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情节
19、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利用公司非公开信息进行内部交易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操纵或从事干预证券、期权、期货或其他金融票据市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擅自对外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12 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20、: 用公款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的; 违反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违反规定购买、更换汽车的; 其他挥霍浪费公司财产的行为。 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利用公司资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除责令退还公司资金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取消骗取的荣誉,责令退还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对误导性的、不完整的、虚假的财务、审计信息知情不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诽谤、侮辱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21、第四十二条 利用职位、从属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对他人进行搔扰、恐吓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投诉进行阻挠、压制,或将检举、控告、投诉、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3 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控告人、举报人、投诉人、申诉人、批评人; 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会计、统计、审计、监察等人员。 第七章 侵占贿赂行为 第四十五条 利用职位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或者将
22、本人或亲属应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公司或下属公司支付、报销的,除收缴非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物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回扣、手续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除收缴非法所得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利用职位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除责令退还公司资金及非法所得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利用
23、职务上的便利,扩大或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除收缴非法所得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14 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四十九条 在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五十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案件防范责任,导致发生案件,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下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或
24、记大过处分,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重要领导责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个人代理人管理工作责任,导致发生个人代理人重大经济案件,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恶劣影响的,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以上可同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15 第五十二条 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不查的,
25、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执行各类检查工作任务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不按照本规定实施处理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九章 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公司决议、决定、规章制度,拒不服从公司管理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严重违反外事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擅自处理法律事务,或有案不报、越
26、权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统计信息管理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信息资料、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16 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严重违反消防工作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27、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公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制发、保管、使用公章或伪造、私刻、窃盖公章的;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应归档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合同等丢失、损毁、串换的; 违反保密规定的; 违反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 违反处臵危机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管理规定的; 违反宣传品管理规定的; 严重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保险经营许可证的; 其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有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17 参加赌博的; 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品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公司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司申请复核。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