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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商使用协议书商标使用协议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 标 授 权 范 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申请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销售的 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只限于乙方的销售渠道内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授权其
2、他销售厂家使用甲方的第 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乙方的义务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八、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九、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
3、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合 同 的 生 效 与 终 止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一、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十二、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
4、标局受理备案。 十三、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 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本合同自签字的三个月内,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查存。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十五、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 适 用 法 律 十六、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5、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 议 的 解 决 十七、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 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十八、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十九、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乐清人民法院,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二十、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二十一、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 有限公司。 二十二、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乐清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 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