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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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补充协议的用语与本合同的用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 、承诺与保证 1、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全部销售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对相关内容和条款作出了完整、充分、合理的说明,买受人已清楚且无异议。 2、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

2、,买受人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且对于可能限制影响买受人权利的条款,出卖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并作充分说明,经与出卖人进行充分协商,买受人明确理解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各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2、买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所必须的民事行为能力,熟悉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需咨询专业机构或人士,买受人确信在签署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前已经完成。 3、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

3、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示范单位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凡未列入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的,不视为要约和承诺。凡附图和模型,受材质和比例等限制,仅为示意。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加盖公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不构成合同内容。买受人确认:对于本合同的签署以及对于该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受人已充分知悉。 4、出卖人就截止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出卖人已知晓的该商品房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及规划情况向买受

4、人进行了说明,同时已明确告知买受人,出卖人因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也无法定义务提供项目周边所有信息,出卖人所作说明仅作参考。如项目内部及周边的道路及规划情况发生变化,均以*规划文件为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出卖人所修建的样品房或其他示范单位仅作风格展示和供买受人参考之用,不属于合同内容,也不作为交付标准,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该商品房屋的结构、空间、功能系统、装修、配置标准等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买受人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二 、关于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_ 第 _ 单元 _ 楼 层_号。该幢号、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房地产行政

5、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 2、买受人遵守下列第 项约定: 买受人享有所购买房屋相临的约 平方米地面花园/屋顶花园/平台/露台/封闭空间/多功能空间使用权。但买受人必须在公共维修需要时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其隔离方式和损坏设置的公共设施、设备。同时,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对其它买受人享有的地面花园/屋顶花园/平台/露台/封闭空间/多功能空间使用权予以放弃。 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对其他买受人享有的地面花园/屋顶花园/平台/露台/封2 闭空间/多功能空间使用权予以放弃。 三 、关于付款方式的补充约定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约定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

6、之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按揭贷款付款方式 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当日内,一次性向出卖人付清全部首付款,计¥ 元,大写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余款¥ 万元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办理商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委托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至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买受人在签约前已经明确知道按揭银行所规定的申请前述按揭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承诺符合前述条件。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当日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出卖

7、人同意延期提供的除外。 按揭贷款申请取得银行批准,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的五天内办妥按揭贷款有关的所有事宜,前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按银行规定办理保险、担保、公证等必需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若买受人已按时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而银行完全拒绝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买受人须于银行或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付清商品房价款余额或按本款第项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若买受人已按时提供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有关资料,而银行不同意买受人的贷款申请额或贷款期限的,买受人须在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银行的要求作相应

8、的调整或付清商品房价款余额或按本款第项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3 买受人未能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至项的任何一项义务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按购房价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买受人按购房价款总额百分之十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办理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该费用可优先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予以抵扣。 出卖人在买受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保证担保。在担保期内,如因买受人未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买受人须在

9、收到出卖人还款通知之日起7日内归还出卖人代还款项,并从出卖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每日按总房价款万分之四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银行解除与买受人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进行追偿。如果出卖人通过诉讼或仲裁向买受人追偿的,买受人还须承担所有诉讼、仲裁、保全、执行等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 本款中所指银行专指与出卖人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出卖人为买受人提供指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若买受人采用“直客式”贷款方式自行联系银行办理贷款以支付房款的,则出卖人有权不予提供任何手续和担保等方面的配合,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直客式”贷款购房,是指买受人自行寻找保证人

10、,以获得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来支付购房款。 四、关于付款日期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以现金支付房款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2、买受人以银行汇付、银行票据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款项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3、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按揭贷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4、因买受人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对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同意或视为同意规划、设计变更而不退房的,应在出卖人通知送达15天期限届满后7天内,至出卖人处签订就设计变更导致的房屋结构、面积、价款等方面变化的补充协议。未在上述期限内签署补充协议的,视为接受该商品房设计变

11、4 更后的新面积,同时认可该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 2、若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不受本合同“面积差异处理”相关内容的限制,出卖人与买受人均同意按实际测绘的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均视为买受人接受因该等变化产生的差异所带来的各项影响,不向出卖人追究责任。 3、买受人同意,下列规划及/或设计变更时,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其他责任: 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更改;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进行的不影响其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更改; 在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生效之日前发生的更改。 六、关于共有权益的

12、约定 1、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周围及其周边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房、天然气箱、消火栓、上下水管道、管道井、雨污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上述公共设施置放位置予以接受。买受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和消防要求,不得改变、损坏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否则,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小区内的社区商业用房、库房、夹层、架空层、机动和非机动车车库、规划车位等未计入公摊,其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使用或通过出租或有偿转让等方式进行收益或处分。 3、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全体一致同意将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及屋面使用权不可撤销的授予出卖人行使

13、,出卖方有权在楼宇的外墙面及屋面设立标志或标识、发布广告或安设灯箱等,并进行统一管理。出卖方设立本项目标志或标识、灯箱、本企业及所属集团标识的,出卖人无须向全体买受人支付任何费用。 七 、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 1、本合同中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系 出具的预测数据。 2、出现以下状况时,买受人均选择不退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5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不

14、足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x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3、出现上述第2款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时,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由于买受人不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而导致出卖人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买受人对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的实测面积有异议的,应由买受人自行向有权进行测量的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买受人申请复核的结果最终证明房屋行政主管机关提供的实测面积有误,双方应根据修正后的面积测量报告重新计算房屋价款并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予以修改,买受人申请复核的费用

15、由出卖人承担。 八、关于交房的约定 1、 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延期,并不承担延迟交房的责任: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 规划设计、文物、环保、市政等*部门根据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的。但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因小区以外的*市政配套、电力等方面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 2、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违约金、面积差价款、办理完毕面积差价款结算手续、偿还由出卖人代偿的按揭款及其利息等,按时足额缴纳*部门规定费用 ,并签署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产权证、国土证及他

16、项权利登记的各项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直至买受人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在出卖人具备了本合同第 十 条约定的条件下,出卖人将根据买受人签定本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应确保本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准确、畅通,发生变化时,买受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卖人。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收到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而造成买受人未按照合 6 同约定的交付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4、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房通知规定的交接时间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并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买受人未能按照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中规定的交付

17、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房。自交房通知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商品房交付之日,并从该日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造成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损失或给出卖人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买受人承担或进行赔偿。 5、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若该商品房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或装修、装饰、设备标准问题,买受人应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买受人无异议。对于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修复和整改。如双方对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

18、体结构质量、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合格或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项约定执行。 6、买受人委托其他人办理交房手续的,受托人应出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出卖人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买受人也可以与受托人在房屋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同时前往出卖人销售现场,向出卖人工作人员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7、房屋买受人为多人共有的,买受人在此承诺,若共有人不能同时到现场办理收房手续的,则共有人之间在办理

19、收房时互为代理人,即任何一名共有人均有权代其他共有人办理收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与面积差异有关的协议、缴纳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税费、确认房屋质量等,其他共有人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愿放弃任何变更、撤销前述共有人收房时所签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文书等权利。 九、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本合同第十九条第2项所称“商品房交付之日”是指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 2、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和税费等费用交付出卖人。如买受人未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应付款、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或者未提供规定所需的资料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

20、采取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向出卖人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且买受人应将所有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由出卖人收持,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由出卖人交于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因银行办理抵押登记而使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因政策及*主管部门原因、工作程序,造成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买受人同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时间即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 6、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房屋所在楼宇所有物业的分户房屋转移登记所有权证全部办理完毕之日起 三 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土使用权证

21、书。 十、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买受人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该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2、物业服务费中不含停车费及车位管理服务费。为保证车位的正常使用,买受人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使用车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权的车位,同时应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协议及物业管理规约。 3、本小区实行统一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本合同附件,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买受人同意按照前述文件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买

22、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未交纳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第2款约定执行。 十一、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 1、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规定行使解除权时, 8 本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在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即视为解除。但自出现了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之日起15日内,对方未收到书面解除通知的则视为放弃解除权。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 (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出卖人按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完毕本合同注销手续或该商品房返还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解约协议、提供相应资料、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网上签约的解除手续

23、等。如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配合出卖人办理前述注销手续,买受人除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如果本合同解除时,该商品房已交付买受人,则: 1)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并归还出卖人,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装修损失。如果该商品房无法恢复原状的,买受人应当照价赔偿。买受人逾期归还的,每逾期一天,还应按每天 1000 元的标准向出卖人支出房屋使用费; 2)买受人应自收房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照每日 500 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 3、出卖人将在办理完毕合同注销登记手续且买受人已经归还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扣除违约金及各种

24、相关费用、出卖人为签订及解除本合同而实际产生的费用、房屋使用费及出卖人其他损失等)后的余额无息返还买受人,如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不够扣除,出卖人享有继续追索的权利。 4、该商品房的权属证书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后,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则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受人应按照本合同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十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1、出卖人及买受人双方同意:对于房屋迟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迟延、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迟延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买受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累加。 2、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均是考虑了商誉、社会影响、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处理违约事件所耗费资源等综合要素所造成的损失。在充分理解和 9 认可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故双方嗣后均不再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等为由作为抗辩要求调低违约金,应收取违约金的一方亦无需举证具体损失。 出卖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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