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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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南 牌楼街道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南一、门诊救助定额门诊救助1、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重残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80岁以上老人。2、救助标准:每年救助240元。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3、救助程序:患者凭区民政局核发的*区城乡医疗救助定额门诊救助证,在救助限额内,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限额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所在镇乡民政办审核,然后报区民政局核算,商区财政局后核拨资金到定点医疗机构。共付门诊救助1、救助对象:定额门诊救助以外的城乡

2、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50元。3、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出示低保证、定期抚恤证等相关证件在限额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区民政局核算,区财政局核拨资金。二、住院医疗救助1、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每年可享受的住院医疗救助总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先天性心脏病、重症

3、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每年可享受的住院医疗救助总额累计不超过7000元;“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在普通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基础上全年累计封顶线提高1000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5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全额救助金额实行累计计算。超过500元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3、救助程序:救助对象需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持医院住院通知书、低保证到乡镇街道民政办申办;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发放*区城乡医疗救助通知书;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救助通知书实施医疗救助,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区民政局核算,区民政局商区财政局后核拨救助资金到定点医疗机构。三、医疗减免优惠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享受以下减免优惠:1、“八全免”:免住院诊疗费、住院空调费、陪伴床位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煎药费、会诊费。2、“十减半”:减半收取心电监护费、输氧费、住院护理费、X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肝功能检验费、肾功能检验费3、“四优惠”:住院手术费、X光摄片费及材料费、CT检查费、核磁共振检查费减免30。四、监督举报城乡医疗救助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对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不符的,可向当地或上一级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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