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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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讲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讲义 授课内容: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概述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 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处罚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总称。他是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最后一项保障手段。根据所述,给予什么处罚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实体法律规范。因此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及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土资

2、源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调查取证、决定处理意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 -土地利用、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1)土地权属取得、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2)土地规划行为;(3)土地开发利用行为;(4)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行为;(5)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行为;(6)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行为;(7)建设用地行为;(8)土地征用行为;(9)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10)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 (1)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行为;(2)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审批、管理行为;(3)矿产资源勘查行为;(4)矿产资

3、源开采行为;(5)探矿权、采矿权流转行为;(6)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行为;(7)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行为;(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为。(9)地质灾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行为。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 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国土资源“三定”方案和事权界定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和职权如下: 执法监察职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下级人民*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执法监察权限:检查权.即依法对本行政区

4、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行政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主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职权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具体分为以下四个层级: 第一是国务院的国土资源部; 第二是省、自治区

5、、直辖市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是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是县、市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适用范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二是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三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四是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了一些案件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外,其他党政纪处分案件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做出,刑事责任案件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非法批准的案件只能由有权部门处理。 尽管国

6、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对这些案件进行处理,但是有权进行调查,发现需要追究上述责任时,可以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因此,最终形成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除了适用于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外,其中有些规定如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处理意见等规定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两种,本课所讲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仅指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三者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各有不同的适用程序和内容。对于不同来源途径的案件,首先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7、确定适用建简易序还是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还应根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当事人的意见,决定是否进行听证程序。 案件受理 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当事人交代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的违法事项,予以受理。 立案 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对受理和移交处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经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属于重大案件的,报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执法监察机构备案。 受理土地和矿产资源

8、违法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以下立案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1、有明确的行为人;法人和自然人。 2、有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 1、立案的程序: 审查立案材料; 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 将立案呈报表及有关材料交主管领导报批; 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符合以上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立案的来源: 受害人控告;群众举报;有关组织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国土

9、资源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 3、立案的步骤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违法行为案件进行真实性、是否有法律责任及管辖权审查。主管负责人审批进行立案。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方法和要求: 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做出说明; 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 委托其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委托取证,只能某项或几项,不能全部委托,且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 调查取证的要求: 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要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标志和证件; 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作好调查笔录;

10、 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行政人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姓名、职务和勘测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绘制现状图或拍照、录像; 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可以允许被调查人员修改,但在涂改位臵必须由被调查人按手印确认。对笔录无异议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 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明显有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提请主管部门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停止其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由国土资源行

11、政部门及时指派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指派不少于两名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书面通知有关职能机构暂停办理与被立案人相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察,通知违法当事人到场,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并由勘察人、违法单位或在场人员签字确认。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收。承办人向违法行为人及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详细做好询问笔录,交被询问者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

12、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并制作勘验笔录;承办人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坚持案件回避制度,如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下达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及时发出

13、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国土资源违案件调查报告。 决定处理意见 承办人提交调查报告后,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处理意见;应予会审的案件,依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审。案件经讨论或会审形成处理意见后,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由听证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因听证结果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意见重大改变的

14、,重新组织会审。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讨论结论意见或会审决定及听证情况草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移送书等法律文书,经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案件应当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办案人员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领导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局经过集体审议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须给予纪

15、律处分的,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违法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告知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

16、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上述权利,在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下达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部门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明确,举行听证既是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案减少失误有好处,也是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好途径。因此,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7、。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期限可以理解为三种情况: (1)三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七日:“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 (3)15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

18、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是一般程序的结束环节,是办案机关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告知后,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作出的最终处理。 调查终结,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

19、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查明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时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和国家机关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的活动。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情况记录在案。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的方式: 督促当事人自

20、觉履行。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当事人尽快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的,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不应超过三个月。否则,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失去了运用国家强制的机会。申请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处罚

21、执行的基本规定: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二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依法行政中遇到的犯罪案件如何移送? 如何移送土地、矿产犯罪案件? 四种土地犯罪案件,五种矿产犯罪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谁移送? 一些同志笼统地知道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但是具体到那一种犯罪应当向那个机关移送,可能就不太清楚了。就土地犯罪案件而言,对非法转让、非法倒卖土地和非法占用耕地这两种犯罪,土地部门一般向公安部门移送,不要直接向

22、检察院或者法院移送。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首先应当由公安机关受理,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认为确实存在犯罪的,再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还要进行审查,然后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这个次序是法定的,不能颠倒。对非法批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土地这两种犯罪,一般应当向检察院移送。因为这两种犯罪属于渎职罪,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立案侦察。这个秩序也是法定的,不能颠倒。对五种矿产犯罪案件,一般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 以上是土地、矿产犯罪案件向谁移送的问题,明确了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如何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

23、管部门在移送犯罪前要做两件事: 一是制作国土资源犯罪移送书; 二是附上相关调查材料和证据材料。 关于移送犯罪,有的地方还提出一个问题,移送土地犯罪,应当在行政处罚之后还是在行政处罚之前?对这个问题行政处罚法第38条明确规定,移送土地犯罪应当在对土地违法行为调查终结之后才移送。因为违法问题已经调查清楚,有关证据也已经齐备,经过调查如果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当然可以移送。移送之后,刑事处罚的工作由公安、司法机关去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进行行政处罚工作,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矛盾,还可以进行相互配合,共同打击土地犯罪。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终结之后就移送犯罪,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防止犯罪分子逃脱。

24、 在这里,还应当了解一下司法机关的职能和权力,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土地、矿产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大家知道,公、检、法机关的职能和执法权力是不一样的: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拘留权、拘役权、刑侦权等;检察机关的权力是,批捕权、起诉权、抗诉权:检察院有审判监督权,可以监督法院;有立案监督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某个案件立案;还有司法执行监督权,监督司法部门。也就是说,检察院的权力涵盖了公、法、司各个领域。法院的权力是审判权?审理权、判决权?。纪检监察机关是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结案 案件执行完毕,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整理案卷材料,经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由案件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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