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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详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详解 摘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使用制度:按照我国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可以使用拍卖、招标、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
2、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 五、土地使用权终止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
3、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现场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
4、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 1、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问题,是受让方必须关注的重点。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去国土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无抵押与被采取司法限制。 2、鉴于有无土地权属及相关争议不易调查,加之受让方的履约能力难以判断,应明确双方相互提供担保。 五、有关税费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六、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 1、国有土地转让往往涉及土地用途变更问题,
5、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尤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2、转让前的土地大多是工业用地、办公用地等,转让后多为商业或住宅开发用地,不仅要经规划部门变更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且须缴纳相关配套费用。有的虽不改变土地用途,却需改变出让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用地条件。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
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无约定的,推定包含。国有出让土地未达到规定开发程度不得转让,划拨国有土地无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八、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合同签订、国土部门审批、补办相关手续、登记办证等多个环节,有时还涉及抵押权解除等程序,故转让费的支付应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据转让程序设定付款期限与金额,体现相互制约与督促作用,以降低双方交易风险。
7、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转让。可通过与抵押权人协商,以其他担保方式置换或以转让费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实现转让目的。 以上相关事项,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土地转让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细节,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 合同双方: 转让方(甲方): -法人代表:-; 受让方(乙方):-法人代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有土地使
8、用权出让合同编号:-)转让给乙方,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 甲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位于-。 二、 甲方转让的土地四至范围以(-)为准,土地面积以登记结果为准。 (1) 以甲方的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为准。 (2) 以甲、乙双方签章的转让范围图为准。 三、 乙方受让后的用途及各项规划指标不变。 四、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从轩让变更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即终止日期为甲方土地证登记的终止日期) 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六、 规定应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转让契税、转让手续费、变更登记费由 -方缴纳。 七、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原
9、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八、 本合同附件及其他约定: 1、-; 2、-;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经市国土资源局登记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居 间 合 同 合同编号:_ 委托人: ; 居间人: 。 签订地点:_ ;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 _ 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年_月
10、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或者(大写)_ 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 _ 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
11、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 _ 。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 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 _ 。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签章): 居间人(签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签): 鉴(公)证机关(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