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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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型式试验规则讲解,一、法规、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法规、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5、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6、产品标准,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9年5月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五条气

2、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第4条 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第26条 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

3、制度。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核批准。第27条 气瓶制造单位向审批机构提出审批申请 时,应同时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型式试验规则条文释义,第一条 为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是法规,本规则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属于安全技术规范。,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是指为验证气瓶产品的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检验与试验。面对的对象:主要是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监检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气瓶制造厂(含国内外),第三条 本规

4、则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含进口气瓶)。新开发的气瓶或者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气瓶应当按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进口气瓶:所有进口气瓶要按照与国内企业同等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气瓶:涉及制造许可证的,含新取证和增项;新开发的气瓶:涉及新设计的。,本规则不适用于气瓶阀门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但是相关标准要求气瓶进行型式试验时,需要装配阀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相关标准要求气瓶进行型式试验时,需要装配阀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如车用气瓶的火烧试验、振动试验

5、等。,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一)改变原设计,并且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视为新设计的;(二)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6个月,又重新投入制造的;(三)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的;(四)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明确规定的。,对同一个品种,如无缝气瓶,不同规格的产品制造中断6个月是经常发生的,如上半年生产直径235的产品,下半年再生产直径279的产品,这样的中断如果需要重做型式试验,企业的负担会很重,而且也不好控制。,第五条 申请气瓶型式试验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6、或者持有同意受理含相应气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第六条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其相应的气瓶产品标准等所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具体的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A。,气瓶型式试验相关主要产品国家标准,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完成气瓶试制后,向试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所申请的产品级别应当与许可或者受理产品级别相一致。按现行瓶规,提交设计文件审批的同时,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即型式试验结果是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之一。目前实际操作的模式也是先受理设计文件鉴定,在基本符合要求时开始型式试验,完成型式试验后再出具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企业因为型式试验不合格而重做设计文件鉴定,节省

7、时间和降低鉴定费用。也可以完成设计文件鉴定后,进行型式试验。,第八条 承担本规则所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应当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且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工作。目前的模式:临时核准;将来的模式:单独核准。第九条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等。,第十条申请单位申请型式试验时,除按照第七条要求,持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外,还应当向试验机构提供样瓶的以下资料:(一)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B);(二)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已经签署同意受理意

8、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三)样瓶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质量检查记录等检验资料。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提供样瓶的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以及质量检查记录等检验资料,保证样瓶的真实性。,第十一条 试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能否进行型式试验,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确认可以进行型式试验的,试验机构与申请单位约定试验的抽样时间、试验时间。,第十二条 气瓶型式试验的试验样瓶(以下简称样瓶)由试验机构采用抽样方

9、式确定,样瓶的抽样与管理要求见附件C。申请单位提交的样瓶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申请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提交的样瓶应当与设计文件一致,并且是申请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如果发现不一致(如气瓶底形等),试验结果将被作废。,第十三条 试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相应标准,针对具体的气瓶产品技术特性编制详细的型式试验方案。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一)试验依据;(二)试验程序和方法;(三)试验相关要求;(四)试验注意事项;(五)试验合格判定依据。,第十四条 试验过程中,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试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及时对各项试验进行记录;由试验设备自动进行的记录,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由试

10、验设备自动进行的记录,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实,如压力表、传感器等。,第十五条 试验工作结束后,试验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试验数据,在30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以下简称试验报告,见附件D)。试验报告的试验结论按照以下判定原则分为合格、不合格:(一)合格,指样瓶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符合规定要求;(二)不合格,指样瓶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以下简称试验合格证,见附件E)。,(一)合格,指样瓶全部型式试验项目符合规定要求;(二)不合格,指样瓶存在任一项型式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第十六条 试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的,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导

11、致的,申请单位必须更改设计,重新履行设计文件鉴定手续,按照更改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瓶进行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如果是由于工艺或者制造过程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申请单位可以向试验机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得到试验机构确认后,可以重新试制样瓶,重新抽取样瓶,对导致试验结论不合格的项目以及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项目重新进行试验,其试验报告结论为“复试合格”、或者为“复试不合格”。,试验结论判定不合格的,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如结构不合理、计算错误等,特别是对完成设计文件后申请试验的)导致的,申请单位必须更改设计,重新履行设计文件鉴定手续,按照更改设计进行试制,重新抽取样瓶进行全部项目的型式试验;,如果是

12、由于工艺或者制造过程控制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申请单位可以向试验机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得到试验机构确认后,可以重新试制样瓶,重新抽取样瓶,不应未查清原因前随便将原批气瓶继续选样瓶试验;对导致试验结论不合格的项目以及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项目重新进行试验,例如:,型式检验项目 CNG-2型气瓶型式试验(金属内胆,环缠),第十七条 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所用的试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及其场地,必须与所承担的试验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F的要求,并且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应当法定检验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除特殊的试验项

13、目外,型式试验应当在试验机构内的试验场所进行。,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所用的试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及其场地,必须与所承担的试验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F的要求,并且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应当按照规定检定合格,需要进行法定检验的,应当法定检验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除特殊的试验项目外,型式试验应当在试验机构内的试验场所进行。如长管拖车、乙炔气瓶等,第十八条 试验机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试验场所的起重、照明、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满足试验需求;(二)试验现场整洁、安全,有必要的警示标志,试验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三)试验现

14、场温度、湿度、电磁、振动等环境条件能够保证试验正常进行;(四)参与试验的人员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时,试验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的试验能力进行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时,试验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的试验能力进行确认。如硫化氢应力腐蚀试验,第二十条 试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承担试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人员,并且符合以下要求:(一)试验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试验经验,能够满足试验工作需要;(二)试验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系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且具有3年以上气瓶试验方面的经历;(三)试验报告的批准人员

15、应当具备工程系列高级以上(含)技术职称,并且具有气瓶专业的工作经验;(四)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项目,如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第二十一条 试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型式试验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型式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并且检查型式试验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失职行为。试验机构对型式试验人员所出具的试验报告负责。,第二十二条 试验机构不得从事妨碍其客观、公正进行型式试验的活动。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对试验结果的准确性以及试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第二十三条试验机构及其型式试验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试验报告和结论等负有保密责任

16、。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原试验机构提出。第二十五条 同一品种中的不同型号规格气瓶型式试验结果的覆盖范围,按照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同一品种中的不同型号规格气瓶型式试验结果的覆盖范围,按照相关气瓶产品标准的规定。根据气瓶规程:结构、材料、壁厚的变化钢质无缝气瓶:长度的变化纤维缠绕气瓶:设计变更,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第二十七条 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G),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17、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施行。,附件A 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1 钢质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冲击试验)、硬度试验、金相检验、表面无损检测、压扁试验、底部解剖检查、瓶体壁厚测量、瓶口内螺纹检查、疲劳试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A2 钢质焊接气瓶及其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51001994钢质焊接气瓶及GB 176731999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冲击试验)、焊

18、缝射线检测、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A3 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焊缝射线检测、瓶体材料化学成分检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A4 溶解乙炔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116382003溶解乙炔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焊缝射线检测、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水浴升温试验、回火试验、冲击稳定性试验、模拟火灾试验、使用性能试验、多孔填料检验(肩部轴向间隙、外观、孔隙率、抗压强度、表面孔洞、体

19、积密度)。,A5 铝合金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T 116402001铝合金无缝气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金相检验、压扁试验、硬度试验、底部低倍检验、疲劳循环试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A6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冷弯试验)、压扁试验、硬度试验、金相检验、底部解剖检查、表面无损检测、火烧试验、爆炸冲击试验、常温疲劳循环试验、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A7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20、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172591998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瓶体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焊缝射线检测、开孔处角焊缝表面渗透检测、水压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密性试验、循环疲劳试验、振动试验、火烧试验、爆炸冲击试验。,A8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按照GB 17268199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项目包括阀体与瓶体的角焊缝检验及爆破片与瓶体搭接焊缝检验、尺寸检查、瓶体材料拉伸试验、压扁试验、跌落试验、水压爆破试验、气瓶阀门检查。注A:本附件中未列入的其他品种气瓶的型式试验项目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附件C

21、气瓶型式试验样瓶抽样与管理要求 C1 样瓶抽样规则 C1.1 抽样基数与样瓶数量 C1.1.1 首次型式试验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款情况,需要进行的首次型式试验,其抽样基数与样瓶数量见表C。如果产品标准中对型式试验抽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表C 首次型式试验的样瓶基数与抽样数量(注C-1),注C-1:样瓶数量中包括2只备用瓶。注C-2:1只仅为内胆。,C1.1.2 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符合本规则第四条情况,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其抽样基数和样瓶数量应当不少于表C的规定,如果产品标准中对型式试验抽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型式试验机构同意,其抽样基数也可以不少于试验用样瓶数量的3倍

22、。按产品标准规定的一个生产批量数量较大,有时候一个订单还够不上一个生产批量。,C1.2 抽样方式 试验机构应当在申请单位制造现场试制样瓶中抽取,并且采取铅封、记号笔或者封条等有效方式进行封样,填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见附录c),抽样单应当经过抽样人员与申请单位代表双方确认后签字;,C2 样瓶的管理 C2.1 样瓶标识 试验机构接收样瓶后,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唯一的标识(试验编号)标记在瓶体上,保证样瓶标识清晰、持久,具有可追溯性。,C2.2 样瓶的保管 试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瓶(包括进行破坏性试验的残瓶,下同)在6个月以上。对试验不合格的样瓶,试验机构应当在申请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样瓶。对超过保存期的样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取回样瓶。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瓶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由试验机构按照C2.3规定进行处理。,C2.3 试验后的样瓶处理 对超过保存期的样瓶,试验机构负责销毁样瓶以避免流入使用环节。样瓶销毁可以用压扁、气割或带锯截断等永久破坏方式。,附件G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型式试验机构(公章):负责人:报告日期: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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