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4344条释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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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4344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进行建设申请使用土地的原则。 一、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二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或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本条所指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按照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随着城市建设

2、的扩张,可以将原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报省级以上人民*批准后征为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今后要求单位和个人建设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实际是要求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如原是农民集体土地,可先由县、市人民*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后,统一征为国家所有。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相对不足的国情要求我们的建设用地应当走集约利用的道路。改变过去分散、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实行集中、集约利用的方式供应土地,由地方人民*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

3、持续发展。 2有利于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目前乡镇企业及其他污染企业的分散建设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实行统一建设,可以有利于污水和废弃物的统一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3有利于发挥企业的集聚效益。对工业企业等实行集中布局,可以统一供电、供水和实行统一配套建设,降低工业企业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规定了今后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三类建设。 1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包括乡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规定,今后,乡镇办企业不能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但是,村或村民组可以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企业。除此之外,兴办乡镇企业也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2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村民建住宅使用本乡或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村民不能申请其他乡或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城市居民也不得到农村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住宅。这既保证了农村宅基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又防止利用申请宅基地搞别墅,搞房地

5、产。除上述规定外,建住宅也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购买城市统一建设的住宅。 3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村公共设施包括:乡村级道路、乡村级行政办公、农技推广、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安、邮电等行政办公、文化科学、生产服务和共用事业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等教育、医疗卫生设施。这些设施无论是使用本集体所有,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批准都是允许的即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可以使用村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本法所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

6、有的土地。国家所有的土地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国家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营农场的土地,城市市区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及其他建设项目使用的国有土地,国有荒山、荒滩、荒地等,国有林地,国有草地及其他未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的土地,包括乡、村和村民组所有的土地、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农民承包的除规定为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国家依法征用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也就成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释义 本条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 一、本条包

7、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的批准权限;三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四、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二、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是新土地管理法中增设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名称不尽相同,但含义基本相似。有的称为“土地规划许可

8、”,有的称为“建筑用地许可”,还有叫“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决定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分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和土地使用的条件,向社会公告。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但是,本法又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省级人民*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与省级人民*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的,也可以先批准项目用地,后修改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

9、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是*审批农用地转用的依据,即*批准农用地转用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范围之内,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同时,还可以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建设用地政策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对国家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要禁止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

10、先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在国家对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优先保证国家急需的建设项目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起到调控的辅助作用。 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的批准权限。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作了根本性的改变,即由以前的分散按项目供地改为实行统一开发、集中供地的方式。因此,今后除一些特别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选址、并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外,都应当由县、市人民*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实行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两级审批。按此原则,下列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包括按

11、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需要单独选址并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的项目。由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的用地。虽然经国务院批准但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建设的将按城市建设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 2按照基本建设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机场、水利、矿山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单独选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 3建设项目同时需占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

12、用地的,按照建设目的要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按照建设项目的批准权限应由国务院批准的。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其批准权限为: 1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除上述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县和县级市所在城镇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批准。 3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地涉及

1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或省级人民*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其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限相一致。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即每个城市每年需要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不必按照建设项目逐个申请办理,而可以集中分次分批由县、市人民*向省级以上人民*申请办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采用“批发”的办法。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供地,即“零售”,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不再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批准。这样使市、县人民*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后可以更加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统筹安排各业的发展,调动地方*利用存量土地的积极性。市、县人民*应对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合理规划,并公布土地的合理用途,明确土地的供应方式,利用市场经济的机制,发挥土地资产的作用。 五、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其主要有: 1省级以下人民*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建设的项目,包括地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县和县级市人民*批准建设的项目。 2省级人民*批准建设的除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又确需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之外建设并单独选址的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乡镇公共设施等使用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出处华夏土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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