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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管执法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磁县城管局 城管执法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强化提高城管执法工作效能,明确工作职责与管理目标,提高执法能力,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县编委“三定”方案给予我局的各项职责,制定本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街路类别的划分 一、样板街路13条 1、中华路2、人民路3、滏东大街4、滏河大街5、丛台路6、建设大街7、陵园路8、联纺路9、复兴路10、前进大街11、铁西大街12、光明大街13、学院北路 二、严管街路18条 1、农林路2、渚河路3、陵西大街4、光明大街5、和平路6、展览路7、浴新大街8、107国道北口9、新兴大街10、岭南路1
2、1、309西口12、东柳大街13、光华大街14、展南路15、望岭东路16、南绕道17、107国道南口18、邯钢路 三、规范街路35条 1、丛台南胡同2、北绕道路3、幸福路4、丰收路5、电厂路6、纺医北路7、城东街8、环城西街9、邯山北街10、贸易街11、邯山街12、水院北路13、怡园街14、滏园街15、明怡路16、建北路17、建锋路18、走廊路19、军营三胡同20、军营四胡同21、五里铺西街22、警校路23、春厂新村大街24、面粉厂路25、南仓库路26、怡园路27、渚河六条28、洗选厂路29、水泥制品厂路30、联系路31、南十里铺街32、曙光路33、朝阳路34、邯钢路35、复兴路 第二节 城市
3、管理执法 一、街容路貌管理标准及考核 1、道路两侧无乱倒垃圾或乱扔废弃物等违章现象。路段责任人当日内未督促环卫所解决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道路两侧便道无乱堆、乱放、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违章现象。如发现有乱堆、乱挂者,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3、路段发现运输流体、散装货物、垃圾、渣土撒漏污染路面,当日内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4、对开挖道路、修整树木等不按时清理遗留物的违章行为,路段责任人当天内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清理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
4、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5、施工现场无围帐、帐外堆物或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等现象。当日内未及时对其下达违章通知书并限期改正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6、及时督导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公交候车亭、IC卡电话亭、广告灯箱等公共设施的隶属单位对乱写乱画,张贴的宣传品和小广告进行清理或自行清理。当日内未及时清擦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7、公交亭、书报亭外样板街路上一律不准摆放任何商品,亭内物品按规定标准摆放整齐。其它街路公交亭外只允许摆放一个冰柜。达不到要求的,样板街每处扣2分,严管街每处扣1.5分,
5、规范街每处扣1分。 8、沿街门店一门一牌,同一街路或同一建筑物门店设置的门头牌匾规格基本统一,用字规范、整洁美观,无破损、污浊、光亮显示不全等现象。达不到要求的,样板街每处扣2分,严管街每处扣1.5分,规范街每处扣1分。 9、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未能及时发现查处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0、对擅自占道作业、堆放物料未及时纠正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1、对无证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占用便道洗车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取缔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2、对道路施工现场未设
6、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不能及时纠正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3、对市政设施被侵占、丢失、破损现象,当日内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4、对覆盖、损坏、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的,路段责任人应立即纠正违章行为。未纠正或未查处违章行为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5、对损坏道路、桥梁、分隔栏、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的现象,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6、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街道绿化带开设商业服
7、务摊点、广告,路段责任人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7、对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树木,当日未向有关部门汇报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8、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发现纠正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19、在城区内焚烧垃圾等废弃物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0、禁止露天烧烤。未及时查处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1、禁止露天喷
8、漆、喷涂、修车、制作防护网等。未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2、未及时查处摆卖蔬菜、瓜果、烟酒等占道性摊点、流动摊点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3、未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的修理自行车摊点,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4、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制作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5、门店外、橱窗上要干净整洁、文明规范,不准乱摆物品或乱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达不到要求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9、 26、店内洗车,无污水外流、无店外摆放、无便道破损现象。经营者可在便道擦车,但排列整齐有序。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任务时,不准店外擦车,不按规定落实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7、人行便道上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应督促其规范停放;属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压盲人道影响行人行走的,应主动督促业主规范停放,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28、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违章行为,路段责任队员当日内要向规划大队或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阻止其违章行为
10、。延误报告时间,使违章建筑主体完成50%的,样板街每处扣3分,严管街每处扣1.5分,规范街每处扣1分。 29、对擅自破门建店、外封等违章行为,路段责任队员未及时下达违章通知书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协同规划大队对破门建店、外封进行封堵或拆除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30、对乱搭建棚子等违章行为,路段责任队员未及时下达违章通知书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协同规划大队对乱搭建棚子进行拆除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
11、.5分。 31、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话亭、报刊亭、公交亭等占道亭现象,未及时下达违章通知书的,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协同规划大队对违章亭子进行取缔或拆除的,样板街每处扣2分,严管街每处扣1.5分,规范街每处扣1分。 32、门头条幅及促销宣传、公益宣传和充气模的设置必须到审批大厅办理手续,条幅、气模到期后清理要彻底干净,无遗留物。否则,样板街每处扣1.5分,严管街每处扣1分,规范街每处扣0.5分。 二、广告牌匾管理标准及考核 1、沿街广场、街路、楼体的夜景亮化设施出现用字不规范、破损、缺字少划、污浊、光亮显示不全等现象,限期3日内修复。
12、未按期限完成的,每处扣0.5分。 2、道路或道路两侧不得设置跨街条幅,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可在规定的街道内限时限量设置。如发现有擅自多挂、破损或过期条幅,每条扣2分。 3、楼体条幅、巨幅悬挂要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后整齐规范悬挂。有擅自多挂、过期、破损条幅的,每条扣2分。 4、商户设置户外广告、楼体广告要符合标准和要求。对擅自设置,未下达违章通知书的,每处扣2分;在限定的一周时间内未拆除的,每处扣5分。 5、沿街户外广告载体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户外广告破损、污浊,严重影响观瞻的,每处扣1分。 6、大型楼体净面广告牌和户外净面广告牌,在一个月内未招商,也不上公益广告的,
13、每处扣3分。 7、公交亭、公交候车画廊,书报亭、书报栏画面新颖美观,设施完好,无破损、污浊、陈旧、画面脱落等现象。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1分。 对以上存在问题,发生在样板街路范围内的加倍扣分。 三、规划建筑管理标准及考核 1、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违章行为,大队接到报案后,当日内不能有效制止或未及时下达违章通知书的,每处扣3分;下达通知书后在限定拆除的时间内没有办理结果的,每处扣5分。 2、对擅自破门建店、外封等违章行为,在限定封堵或拆除的时间内没有协助辖区大队对破门建店、外封进行封堵或拆除的,每处扣2分。 3、对乱搭建棚子等违章行为,在限定拆除的时间内没有协
14、助辖区大队对乱搭建棚子进行拆除的,每处扣2分。 4、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电话亭、报刊亭、公交亭等占道亭现象,在限定取缔或拆除的时间内没有协助辖区大队对违章亭子进行取缔或拆除的,每处扣5分。 对以上存在问题,发生在样板街路范围内的加倍扣分。 四、早夜市管理标准 1、 早夜市开办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和道路景观;不影响绿地园林和公共设施的完好;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有较宽敞、平坦、便于维持秩序和清理卫生的场地。 2、早市开市时间为6:00,收市时间为7:30;夜市开市时间为18:30,收市时间为24:00。早夜市开办者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组织完
15、成场地清扫工作,保证场地清洁、交通畅通,每发现一处:样板街路扣2分;严管道路扣1分;规范街路扣0.5分;背街小巷扣0.3分。样板街路扣分超过10分,规范街路和小街巷扣分超过5分,即取消该处的早夜市经营资格。 3、 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场所和设施,并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每发现一处:样板街路扣2分;严管道路扣1分;规范街路扣0.5分;背街小巷扣0.3分。 4、烧烤炉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和无烟煤并配备简易消烟设备,其他餐饮炉具应使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严禁原
16、煤散烧和露天烧烤,每发现一处:样板街路扣1.5分;严管道路扣1分;规范街路扣0.5分;背街小巷扣0.3分。 5、 经营者经营的肉类产品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6、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区道路、小街巷管理标准 社区道路按照规范化管理的原则进行治理,道路标准分为规范化道路和小街巷,其中小街巷管理标准如下: 1、无违章占道设置各类经营摊点。即:无占道修理、占道加工、占道装修、占道储物、占道店外经营摆放、无占道洗车等占道。每发现一处未经
17、审批的扣0.3分,重大活动保障路线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现问题按评分标准实行加倍考分;对上次考评中指出的问题未整改的,实行加倍扣分。 2、沿街门店实行一店一牌,牌匾长度、高度按规定设置;多层建筑物的二层窗户以上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牌匾;沿街门店的门牌号、霓虹灯、牌匾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无错别字、缺笔少划,图案、灯光显示完整,无污浊、破损 。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门店牌匾,每处扣2分;未按审批标准设置的门店牌匾,每处扣1分;门店牌匾破损的,每处扣0.5分。 3、无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设置的“三摊一亭一车”;经审批设置的摊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位置、经营范围、面积规范经营,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占
18、压盲道。未经审批设置的每处扣0.5分;经审批设置的,每发现一处超面积、不在指定位置设置、外摆物品、早餐车超时经营、周边环境卫生保持不好、占压盲道的扣2分。 4、无未经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商业户外宣传活动;经审批的临时户外宣传活动,必须按照审批要求规范设置,并保持周围良好的环境卫生。每发现一处未经审批设置的临时性商业户外宣传活动,规范街路扣1分,小街巷扣0.5分;擅自悬挂过街条幅、搭设占道舞台的,实行加倍扣分;超审批范围设置拱门、气球、条幅和摆放宣传物品的,每多设置一个,扣1分。 5、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每发现一处未经审批的扣0.3分,重大活动保障路线和法定节
19、假日期间发现问题按评分标准实行加倍考分;对上次考评中指出的问题未整改的,实行加倍扣分。 六、早中晚管理标准及考核 1、禁止露天烧烤。未及时查处和取缔的,样板街路每处扣0.5分;其它街路每处扣0.1分。 2、禁止露天喷漆、喷涂、修车、制作防护网等。责任队员未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每处扣1分。 3、对随意摆卖蔬菜、瓜果、烟酒等占道性摊点或未按指定地点规范经营的修理自行车摊点、流动摊点,每处扣0.5分。 4、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制作的,每处扣1分。 5、禁止占道洗车。对沿街现有的洗车美容门市,要求店内洗车,无污水外流、无店外摆放、无便道破损现象。经营者可在便道擦车,但排列整齐有序。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任务时
20、,不准店外擦车。违者,每处扣1分。 6、对无证擅自占用便道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未能及时取缔的,每处扣1分。 对以上存在问题,发生在样板街路范围内的加倍扣分。 第三节 城管执法管理责任追究 1、月累计同一问题在同一地段出现3次以上的,对路段责任人除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外,所在中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月累计同一问题在同一地段出现5次以上的,对路段责任人除进行相应的的经济处罚外,本人必须在中队做出检查,制定出整改措施,并对其所在的中队长给予批评。 3、月累计同一问题在同一地段出现10次以上的,对路段责任人除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外,给予路段责任人待岗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扣除其各种奖励补贴,大队将对其所在中队长进行戒免谈话,如不能限期扭转局面,将免去该中队长职务,并在大队对该中队进行通报。 4、全年排名最后一名的中队在年度评优评先活动中降低10%指标。中队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