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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公司章程附件3 XX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行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1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
2、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八条 股东承诺于年月日前,将认缴出资的货币资金存入公司验资专用账户。 第九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5、: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董
6、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作出属于第十七条第、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
7、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8、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六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
9、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5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10、二十五条 除 外,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其他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1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6 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份,各股东一份,留存公司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7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