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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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登记和报告制度。01、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医院和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收集与上报工作。02、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03、临床医生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缺项、漏项。04、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05、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

2、中一旦发现接诊的病例构成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共卫生科,并医嘱患者留取粪便和呕吐物等标本。06、公共卫生科在确认事件属实后,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局和区疾控中心。07、公共卫生科负责每周对本院的门诊和住院登记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08、公共卫生科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技术培训;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次数;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有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的相关内容。09、公共卫生科要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生物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门诊登记、病历等诊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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