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学生的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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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分学生的法律依据处分学生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摘录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摘录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 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2、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摘录 第 四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行 政处 分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处 罚 条 例 的 , 由 公安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扰 乱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秩 序 的 ; 侮 辱

3、、 殴 打 教 师 、 学 生 的 ; 体 罚 学 生 情 节 严 重 的 ; 侵 占 或 者 破 坏 学 校 校 舍 、 场 地 和 设 备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摘录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 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

4、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监护人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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