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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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学生证、校徽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二条学生证、校徽系证明学生身份之用,应随身携带。学生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做抵押D口口o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发学生证一本、校徽一枚。学生证上必须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学校钢印方能生效。第四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学生证按规定在所在院系进行。未经的学生证无效。第五条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家庭地址、乘车区间到达站,应按照家庭户口本填写。此证须经学校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第六条因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等原因变更住址,需更改

2、学生证上家庭住址、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学生可持原学生证、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部(处)更改。第七条学生证遗失可以申请补办,应首先在学生工作系统中进行申请,然后经辅导员审查、院系管理员审核后,于每月15日到学生工作部(处)补办(逢周末延至下周一),每月底最后五个工作日领取。若遗失的学生证找到后,学生应立即将原学生证交辅导员,由院系统一交学生工作部(处)处理。第八条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补办乘车学生优惠卡、学生证、校徽收费各为10元。第九条凡擅自涂改学生证中乘车区间的到达地、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或者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者,将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学生因退学、转学或开除学籍,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学校,不交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起施行。原学生证、校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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