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干部请假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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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干部请假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守纪律、讲规矩,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运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请假范围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和非领导职务,下同)干部在工作日因出差、出席会议、进修学习、治病以及婚、丧、产假等离校、离汉,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第三条请销假时限和审批权限(一)校党委书记、校长离校1天以上(含1天,下同),须相互沟通告知,同时告知校办公室;离汉1天以上,由校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办公厅书面请假。(二)副校级领导离校1天以上,须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口头请假,准假后告知校办公室;离校3天以上或离汉1天以上,须提前1天向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书面请假,准假后报校办公室备案

2、。(三)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离校1天以上,须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口头请假,准假后告知校办公室;离校3天以上或离汉1天以上,须提前2天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书面请假,准假后报校办公室备案。(四)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副职负责人离校1天以上,须向主要负责人口头请假;离校3天以上或离汉1天以上,须提前2天向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书面请假,准假后报校办公室备案。(五)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短信按规定请假,准假后可委托他人或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六)请假期满后,应在2天内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有关领导和

3、部门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第四条处级以上干部应严格按照通知范围和要求参加全校性会议和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须提前向主持会议(活动)的校领导请假,并报知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单位)。第五条相关要求(一)各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和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离校。(二)干部请假经批准后,须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S)干部在非工作日(含寒暑假),因探亲、旅游等离汉,应事先向校办公室口头或短信报告。(四)干部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第六条其他(一)其他部门对请假手续另有规定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二)处级以下干部请假由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干部遵守请假规定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考察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的将予以严肃批评;对因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损失的,视情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第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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