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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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维修改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使用,建立健全校园维修改变工作机制,提高资金预算准确性和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采购限额标准和程序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部门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已经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不含水、电、气及通信、网络等设施运行保障)的维修、改变、装修(以下统称“维修改变”)等单项费用估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项目,其他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三条各部门、各学院管理或

2、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需要维修或调整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并在每年6月前完成下一年度维修改变项目的申报。第四条各部门、各学院在确定维修改变项目内容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填写学院校园维修(改变)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将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送交基建管理处。第五条基建管理处受理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实地踏勘,编制维修改变方案及投资估算,并经申请单位书面确认。第六条申请单位确认维修改变方案后,基建管理处将维修改变项目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化论证

3、及立项审批,并纳入基建管理处次年部门预算。第三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基建管理处根据已经批准立项维修改变项目的轻重缓急制定实施计划,在新一年度预算下达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维修改变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九条基建管理处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资金支付、验收交付、质量保修等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可参与过程监督。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部门如需变更施工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基建管理处负责受理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批。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规定。第四章项目的验收与结算第十一条项目实施

4、完成后,由基建管理处组织项目申请部门和财务、资产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见附件2),验收通过后,基建管理处与申请部门办理交接手续(见附件3)。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基建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竣工结算资料,提请并协助校审计处完成结算审计。第十三条在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后,基建管理处负责将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及时移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维修改变项目一般遵循当年立项审批、次年实施完成的原则。如需当年必须实施但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学校预算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立项及预算调整追加手续。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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