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服装产品内衣、T恤、衬衫、睡衣家居服、校服、儿童服装质量监督专项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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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宁市服装产品(内衣、T恤、衬衫、睡衣家居服、校服、儿童服装)质量监督专项抽查实施细则本方案由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服装产品(内衣、T恤、衬衫、睡衣家居服、校服、儿童服装)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一、监督抽查的产品(一)抽查产品:服装产品(内衣、T恤、衬衫、睡衣家居服、校服、儿童服装)。(二)监督总体:普宁市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二、抽样、检验程序(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二)T/GDAQI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

2、(S)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三、抽样方案(一)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产品类别第1组数量第2组数量内衣文胸6件3件内裤6条3条其他2件/条/套1件/条/套T恤衫2件1件衬衫2件1件睡衣家居服2件/条/套1件/条/套校服2件/条/套1件/条/套儿童服装2件/条/套1件/条/套备注:如样品过小,或花型复杂,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儿童服装:年龄在3岁以上,14岁及以下儿童穿着或使用的服装。一般适用于身高IoOCnI以上、155CnI及以下女童或16

3、0及以下男童穿着或使用的服装。或者女童身高大于155cm,男童身高大于160cm,但明示适供儿童穿着的服装。抽取同一款式(货/款号)、同一花型和同一颜色的产品。(二)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020-202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和第7章抽样的相关要求。四、检验依据(一)产品标准。1 .强制性标准: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2 .推荐性标准: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8878-20

4、14棉针织内衣FZ/T73011-2013针织腹带FZ/T73012-2017文胸FZ/T73016-2020针织保暖内衣絮片型FZ/T73019.1-2017针织塑身内衣弹力型FZ/T73019.2-2020针织塑身内衣调整型FZ/T73022-2019针织保暖内衣FZ/T73024-2014化纤针织内衣FZ/T73036-2010吸湿发热针织内衣FZ/T73046-2020一体成型文胸FZ/T74002-2014运动文胸FZ/T81020-2014机织文胸GB/T22849-2014针织T恤衫FZ/T73010-2016针织工艺衫FZ/T73020-2019针织休闲服装GB/T2660-2

5、017衬衫FZ/T73043-2020针织衬衫FZ/T73017-2014针织家居服FZ/T81001-2016睡衣套GB/T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22853-2009针织运动服GB/T22854-2009针织学生服GB/T23328-2009机织学生服GB/T31900-2015GB/T 33271-2016GB/T 39508-2020FZ/T 73018-2021FZ/T 73025-2019FZ/T 73026-2014FZ/T 73032-2017FZ/T 73045-2013FZ/T 73052-2015FZ/T 81004-2012FZ/T 81006-2017

6、FZ/T 81007-2012机织儿童服装机织婴幼儿服装针织婴幼儿及儿童服装毛针织品婴幼儿针织服饰针织裙、裙套针织牛仔服装针织儿童服装水洗整理针织服装连衣裙、裙套牛仔服装单、夹服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五、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

7、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产品使用说明(标识)GB/T5296.42纤维含量GB/T29862-2013相应产品标准3异味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4甲醛含量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5解芳染分癌胺料可致香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6PH值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7耐水色牢度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8耐汗渍色牢度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9耐干摩擦色牢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备注:(I)产品标明安全类别的,按明示分类进行归类考核;产品未标明安全类别或明示分类明显不符合GB18401-2010(或GB31701-2015)标

8、准分类方法时,按GB18401-2010(或GB31701-2015)标准规定的产品分类方法进行归类考核。(2)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含量或纤维含量标注不正确、不规范,则判定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3)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Wl%,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4)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5) pH值的测定用0.1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6)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时采用的前处理方法:按G

9、B/T17592-2011中6.1规定的方法。粘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作预处理,即涂层,粘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判定该产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进行分析。出现阳性结果的时候按GB/T17592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进行确认,以减少假阳性造成的误判。(7)如产品缺少或无对应产品质量等级按其产品标准中的最低质量等级(不包括等外品)考核。(8)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

10、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9)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色牢度试验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对于局部印花、独立印花或分散花型,取样应该包括印花图案中的各种颜色;

11、如果这些印花色相不同,可分别取样。当局部印花图案很小时,只能在同一件样品中连同底布取足一个试样,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对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试样,当混色取样时,同种材质的每个试样一般不可超过三种颜色,如混色检验检出阳性时,应分色重检。同一样品不同材质、不同色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的材料,需按不同组件分别取样检测各项目。样品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若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应先取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然后依次取甲醛含量、色牢度、PH值及其他试样。对于部分项目因取样数量不能满足试验要求而未经检测的,可备注:样品有局部印花或配料,取样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部分

12、项目未经检测。六、检验报告书及发出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汇总上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并出具检验报告书二份,一份发给被抽查对象,一份发给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书三份发给市局质量股,如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验报告书的发出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调整及安排。七、异议处理复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向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由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一)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

13、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二)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原样具备检验条件的,用原样复检;原样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采用备样复验,备样与封签必须都是完好无损。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八、工作要求(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业务规范,确保抽样正确和检验准确。(二)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产品、款数、抽查企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承检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抽检产品的种类、批数和抽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对于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经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同意后方可执行。(三)本次监督抽查时间应按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将本次监督抽查结果汇总,并形成质量分析报告上报普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本方案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020-2022)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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