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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关于做好2020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办(2020)6号)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第三条毕业生申请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的学习,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
2、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成绩良好,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或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各门学位主干课程考核成绩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四)非英语类专业的学生,在籍期间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且成绩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或在2021年4月前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中成绩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每年1次,在每年9月份进行。(五)英语类专业的学生,在籍期间须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
3、考试且成绩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水平考试每年1次,与我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同期进行。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之一者。(二)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造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三)其他不符合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条件者。第五条教务处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主管部门,教务处应会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各项工作,教务处委托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授予流
4、程:(一)凡拟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的当年,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对拟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三)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将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名单报送教务处复审。(四)教务处复审后,会同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上注明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六)已毕业学员毕业时因不满足第三条第四款
5、或第五款规定而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取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达到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补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否则不再补授。(七)学校每年六月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工作,每年十一月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补授申请工作,凡逾期未申请者视作自动放弃申请学士学位。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学校将严肃处理,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第八条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盐城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盐师院学位办(2019)1号)中的盐城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