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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学院社团联合会 大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自由权利,维护学院和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院在校专科、本科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院的各种学术性、文化娱乐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院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等不属此范围。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遵守校规校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
2、当广泛的爱好兴趣和钻研精神,锻炼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院发展。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办公或联系地址等。 第七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院团委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批准与成立:经院团委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院团委
3、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条 院团委每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主管,团委社团部是行使管理权的机构,各社团必须在院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分为院级和系级。院级社团由院团委直接管理,系级社团原则上由所在系团总支直接管理,跨系级以上活动需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团支书,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三条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院团委审
4、批。 第十四条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院团委或系团总支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本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院团委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六条由各社团秘书处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七条社团由于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院团委或系团总支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八条院级学生社团会长、副团会长、团支书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十九条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
5、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团支书。社团会长、副会长、团支书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不再享受院级学生干部待遇。 第二十条社团会长、副会长、团支书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部干部,由院团委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院团委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一学期
6、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院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院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院团委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院团委或系团总支主管老师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付印。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经过正常的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院团委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三十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
7、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院团委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院团委。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器材必须妥善保管,由院团委社团部监督。社团购买贵重器材需经院团委社团部批准。 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 社团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干部”,经院团委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院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消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违反总则的第三、四规定。 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团委批准进行,超出团委权限的,由团委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社团联合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