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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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关系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称之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采用。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含义不同 法律渊源 不同 法律适用 不同 判例地位 不同 法律分类 不同 法律编

2、纂 不同 诉讼程序 不同 相同点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习惯用演绎形式, 不是正式渊源 分为公法和私法 倾向法典形式 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是法 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倾向单行法 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

3、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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