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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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天津市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包括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门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装修、改建,改变建筑物和围墙外檐、造型、装饰、色调,设置各类标志设施。 第四条 凡本市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4条放射线、15片繁华地区等范围内建筑物

2、门面装修改建的,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前款规定以外范围的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由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 申请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房屋产权证明; 改变原建筑物结构的,须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 建筑物原貌实景彩色照片;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涉及到法定相邻关系的,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涉及公

3、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容貌标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作出不予装修改建决定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即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 第九条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申请被准予后,被许可人应当在90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

4、,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被许可人应该在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验。 第十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装修改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接到被许可人的报验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1、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面积的大小必须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要求。 2、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城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并兼顾昼夜景观,按要求必须设置内置光源。 3、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商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5、更新、修复不影响景观,对过期的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4、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门檐以下设置,其牌匾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其牌匾高度一般在1.2m左右,厚度不大于0.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5、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6、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7、广告设施的陈设与张贴必须在行政许可指定场所、指定位置,不得在沿街建筑物、公共设施、桥梁

6、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沿线商家除行政许可的广告设施外不能张贴任何商业性、宣传性的广告。 8、对重点要整治业态的道路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材料,严禁低档次户外广告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夜间的照明系统应完整、规范、无破损,保障照明效果良好,重要节日要根据区市容委要求按时开启,做到完好率开启率100%。同时对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沿街门脸装饰和容貌要求 1、沿街门脸商铺装饰应符合天津市市容市貌的有关规定,符合区域对沿街门脸装饰的相关要求,外檐改装或再装修、装饰必须经区市容委前置审批后方能施工。 2、临街门脸商铺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对现有建筑

7、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整体设计形态色彩应符合街景要求,原则上保持建筑物原貌,严禁擅自拆改。 3、沿街门脸商铺橱窗应整齐规范、无破损,无违章风挡,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安装设置的风挡一律拆除,恢复建筑物原貌。 4、未经批准禁止在任何位置悬挂LED显示屏及其他形式的悬 挂标识,严禁临窗设置各类霓虹广告、易拉得广告。 5、禁止沿街门脸商铺占路摆卖、店外摆卖、圈占、各种形式的堆物、乱贴乱挂,严禁不经审批随意在店外占路开展各类促销宣传活动,严禁未经审批悬挂各类气球、布标、幔帐、气拱门。 6、禁止在沿街门脸商铺橱窗上或临窗设置任何广告宣传及粘贴任何字迹,橱窗布置要简洁、高雅、文明、健康。 7、沿街门脸商家不得违章搭建任何附属设施,如需封闭阳台、安装防盗门窗及空调外机等设施需统一规范设置。 8、对沿街门脸商铺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置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色彩易于周围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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