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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 一、关于受理费 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 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 1. 离婚 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交纳80元。 4.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 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万元以下,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 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 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000元以下,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 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 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案件交纳1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案件总额计算,按照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项之外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