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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律师及员工的工作行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塑造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供本所全体律师及员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岗位职责 第一条 主任职责 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负责和领导本所全面工作,行使下列 职责与义务: 1、勤勉尽职; 2、召集律所会议; 3、组织执行律所会议决议; 4、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5、组织拓展律师业务范围和领域; 6、召集本所行政、业务会议,全面部署本所各项工作任务; 7、审查、
2、批准本所各项费用开支,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二条 办公室 办公室直接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负责律所的日常工作,同时兼管部1 分行政事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主任办公室日常秘书工作,接听电话,收发信件、打印主任办公室文件; 2、监督检查全所员工遵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不合乎规章的事项及时处理解决,必要时向主任请示; 3、按照主任要求设立人事档案,并做好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4、负责本所律师业务的受理、办结情况的登记和统计; 5、负责案件的登记和归档工作,制作案件受理情况报表,并按月制作报表向主任汇报; 6、负责本所报刊、图书保管及借阅; 7、负责打字、复印、收发、接待、通知、传递材料及传
3、达有关情况; 8、办公室工作人员服从主任管理,完成主任安排的工作。 9、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经常浏览电子信箱,及时接收相应信息。 10、负责本所的其他行政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业务主任 本所聘任业务主任一名,业务主任负责管理下列事宜。 1、 协调、指导本所律师的业务开展,并从事律师业务; 2、参与本所法律服务过程的策划及实施活动; 3、组织本所律师对承办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4、对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进行业务指导; 5、办理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2 第四条 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其业务知识归入不同业务部门,其职责主要如下: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律师行业规范; 2、服从本所管理,承办相关律师业
4、务; 3、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4、办理本所主任及业务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部分 律师执业规范 第五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本所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本所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接受本所的监督。 第八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所律师有权
5、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在拒绝之前必须取得主任的同意。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委托给本所其他律师办理时,需取得当事人和主任的同意。 3 第九条 本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也不能为个人利益使用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一条 本所律师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及本所的形象。 第十二条 本所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
6、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 本所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第十四条 本所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 第十五条 本所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七条 本律师不得为取得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第十八条 本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十九条 本律师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律师不得在与
7、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4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受理案件后及时、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当事人因情况不明找主任一次视为投诉一次,投诉三次更换办案人,办案律师交出案件。完成的工作量不提成,全部提成由最后完成案件的律师取得。 第三部分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诉讼业务、法律顾问业务、企业改制等重大非诉讼业务受理及分配工作由主任负责审批,一般业务、咨询业务、代书业务由业务主任负责分配。本所律师办案必须办理本所审批手续,严禁私自收案。 第二十三条 律师费的缓、减、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取得主任的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所
8、受理业务按照先收费,后办理委托手续的顺序处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先办业务后收费的,需取得主任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确因本所律师过错,导致当事人要求办理退还已交纳的律师费的,退还的金额应当按委托合同办理并应当经主任批准。律师费退还后,承办律师已提取的酬金也应当退还给本所。 第二十六条 本所对律师承办的业务进行质量监督,对律师承办的已经办结的业务,在卷宗归档时通过结案审批的形式进行检查所分案件,审查合格之后兑现10%的剩余酬金。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理的案件结案后,由办公室通过走访、电话访问等形式随机回访当事人,以便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9、由办公室反馈给主任,承办律师5 应当给予相应的解释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案件结案之日止,认真填写办案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收案登记表和结案登记表,摘要记录案件办理的每一步进展。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将收案登记表、结案登记表在装订归档时,排列在卷宗中。 第三十条 下列案件为所分案件: 1、所主任交办的案件,包括正在谈判要约、承诺过程中的案件。 2、在所里咨询收取的案件,指当事人直接委托所里承办的案件。 3、所分案件承办律师提成比例由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部分 培训学习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所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以提高律师的执业业务水平和道德水
10、平。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定期学习的时间为每周五下午15:00-17:00。学习内容主要为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 第三十三条 本所律师及员工都必须按时参加本所的业务学习,有困难尽力克服,原则上业务学习不允许请假,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取得主任的同意。遇所内员工及近亲属婚丧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决定全所统一变更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本所除定期学习制度外,各律师应当自觉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 6 第六部分 网站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本所网上咨询的案件由办公室主任指派律师负责解答咨询。并由 办公室负责联系可能受理的案件。管理网站人员应尽职尽责避免商机的流失。 第四十五条 本所网站的维护工作由所外聘网络人员负责。 第七部分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对条文的理解发生争议的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