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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论文摘要: 关键词: 第一部分 婚姻与夫妻财产10-12 一、婚姻10 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重点强调两性、配偶身份,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我们今天实施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数拾万年的进化、演变甚至斗争发展而来的,它大致经历了这样五个发展的阶段。 一、杂婚时期:在远古时期,没有任何规范性的婚姻制度,生活在一起的原始部落,是一个劳动、生活单位同时也是繁殖机构。群体内的杂乱性交是猿人繁殖后代的根本方式,部落内成年女子都是成年男子的“妻子”,反之成年男子也是所有成年女子的“丈夫”。因而在当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正常的。
2、这种杂乱的性行为自然而然形成了杂婚。吕氏春秋.恃君览中说:”昔太古常无群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 二、群婚时期: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血缘婚发展而来。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氏族之间。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是原始人处于居无定所的蒙昧时期的一种婚姻形式。它又分三个阶段: 1、某一原始群落中所有男人不论是否近亲和年龄差异,同时是另一群落中所有女人的丈夫;反之,这一群落所有女人又同时是另一群落所有男人的妻子。 2、某一原始群落的兄弟是另一原始群落的姐妹
3、的共同丈夫。反之亦然。 3、是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将妻子的兄弟和丈夫的姐妹除外而互为夫妻的一种特定婚姻关系。 三、多偶时期:多偶婚是建立在几个兄弟及其妻子之间或几个姊妹及其丈夫之间的群婚制度基础之上的。这里所说的“兄弟”,包括堂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姊妹也包括堂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和彼此都视为姊妹的关系更远的姊妹:这是一种排斥血缘婚兄妹基础上而允许其他两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群婚,较之血缘婚前进一步。因此也称作多偶婚或伙婚。它也可以指一妻多夫也可以指一夫多妻。开始的多偶婚是一妻多夫,后来趋向于一夫多妻,意味着由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 1,一妻多夫制,因上古蒙昧人有杀女婴的残酷陋习,造成男女
4、数目不平衡男人大大多于女人的状况,于是一个女人可以有多个丈夫。 2,一夫多妻制:这种状况延续了数拾万年直至20世纪初叶。它又分为两个阶段:一个男人可以娶若干亲姐妹为妻。一个丈夫可以有很多妻子。 四、对偶时期: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对偶婚不像多偶婚那样根本无固定的性伙伴,但又不像单偶婚那样有严格而固定的单一性伙伴。对偶婚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成对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较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丈夫,主夫妻之间一定程度地脱离群体过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主夫妻之间的这种关系极为松散,可以随意结合又自由脱离。
5、五、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其特点是: 1,以私有经济为基础。 2,婚姻关系相对牢固但丈夫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抛弃妻子。 3,丈夫可以公开的或隐蔽的奴役自己的妻子。 二、夫妻财产10-12 夫妻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具体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
6、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第二部分 夫妻财产制12-16 一、夫妻财产制的意义12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二、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2-14 (一) 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12-13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 夫妻财产制相关书籍 充的制度。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
7、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做出具体规定。就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而言,夫妻财产制有四种: 统一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 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共同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
8、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独立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从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形态,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二) 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13 依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产制 普通财产制。它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
9、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三) 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3 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目前,各国主要有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
10、约定财产制,它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但前苏联等一些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法定财产制是惟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从立法限制程度看,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对婚姻当事人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不予严格限制,另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多的,即在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上,明定约定时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在约定的内容上明列不得相抵触的事由;在程序上,还要求夫妻订立要式契约。 (四) 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13-14 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等。在各国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当
11、事人选择适用。 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
12、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 剩余共同财产制。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 联合财产制。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
13、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此制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被近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所沿用并发展。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14-16 (一) 法定财产制14-15 我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 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
14、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其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所
15、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根据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XX年x月x日最
16、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下列财产也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个人财产孽息扣除有关税费以后所剩余的财产,如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一方所有的母畜生产的幼畜等; 第二,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夫或妻一方,但因修缮、装修、
17、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共同所有的动产的添附等; 第四,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 此外注意:如果双方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等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同居生活,其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夫妻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8条规定如下: 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
18、婚以前夫妻千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 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根据XX年x月x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次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9、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是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例如,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其财产所有权应当归享有该项荣誉权的夫妻一方。 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还要注意: 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
20、持,并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被消耗完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 第三、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特有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故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同时
21、,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 (二) 约定财产制15-16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XX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较详细地规定了约定的财产范围、约定的方式、约定的内容和约定的对内、对外效力,使约定财产制更便于广大人民接受和运用。 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者的适用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22、”。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涉产范围。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局面形式。 3、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依据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体现在:依法达成的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方不得擅自修改。约定夫妻财
23、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时,如果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加以处理。 5、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 第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因此,夫妻可以在结婚以前、登记结婚时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第二,在订立约定夫
24、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协议无效。 第三,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四,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 第五,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议,必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第三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16-36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16-17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
25、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自XX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虽历经修改,不断补充完善,但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原则仍保持不变,究其立法意图,
26、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同时,夫妻关系是至为密切的社会关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尽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没有职业,也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因为,在一方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这个意义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是符合中国的国
27、情。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制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目前,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公民的收入和财产数量仍然不高,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双方有限的收入发挥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时,“同财共居”是中国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共同财产制符合绝大多数人对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会认同。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更能体现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独立地位,更能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仍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条件。一方面,妇女在受教育程度、就业、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许多已婚妇女因从事家务劳动使职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实行分别财产制将致妇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
28、,实践中大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别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不符合中国国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规定静态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规范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定夫妻间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明确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否则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作为保证的。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对第三人而言,一方对财产的处分,可以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擅自处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该处
29、分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7-19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其范围包括: 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
30、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经过法律确认后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署名、修改、发表的权利称为精神权利。 关于收益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收益”是仅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还是包括人身权?婚姻法对此并未做出详细规定,针对这个问题,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
3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此可知,知识产权的收益仅指即得经济利益,仅是财产权而不包括人身权。第二个问题:知识产权的“收益”既然是指经济利益,就会有即得利益与预期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预期经济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可以看出,这项规定将尚未取得的预期经济利益则被视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2、不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
33、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
34、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
35、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于婚后取得
36、的分红,根据婚姻法股东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帖、住房公积金,都属工资性质,其用途是专门用于家庭住房消费,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都是婚姻生活很重要的财产,是对工资的分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19-27 (一) 土地使用权20 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
37、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在我国,房产和地产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
38、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二) 劳动所得20-21 (三) 非劳动所得21 (四) 房改房产权21-22 (五) 财产的添附22-24 (六) 买断工龄款24 从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与该方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而买断工龄款虽然与劳动者的劳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其人身专属性并不强;其二,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往往在使用上具有专属性、排他的支配性,而买断工龄款不具有这一特点;其三,买断工龄款是企业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贴,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不等同于工资,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款项,既具有向前的追溯性,
39、又具有向后的延续性,而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段相对应的买断工龄款,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一方的其他收入,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七) 分居财产24-26 (八) 无形财产26-27 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股票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股票的归属呢?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有两种:职工内部股和社会公众股。对于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财产时可
40、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仅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而且这类股票往往还带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如果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纠纷,那他们之间关系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如果他们购买的是社会公众股,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那么这种股票的性质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各方按出资情况进行分割。 住房公积金属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名下的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27-30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30-36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
41、,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应当理解为: 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 夫妻对共
42、同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平等地承担义务。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应以夫妻共同财产负担,若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如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外国亦可依共同财产制撤销之诉等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发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我国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
43、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夫妻因离婚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付出较少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中补足。 第四部分 问题分析与建议36-46 一、婚前财产登记37-38 二、财产转化的存与废38-39 三、财产期待利益39-43
44、 四、个人特有财产的限制43-45 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 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
45、的个人财产。在外国立法中,其范围如下:夫妻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财产权,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补助金、不可让与的物及债权等;夫妻一方因指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由特有财产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等。此外,在实行一般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时,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不包括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总之,特有财产为夫妻婚后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各方对其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但对家庭生活费用之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得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五、夫妻共同财产管理45-46 结语46-49 参考文献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