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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为了维护企业声誉;为了教育惩戒失信企业或人员。 一、经营活动中,拖欠款、物;产品质量不达标;以欺骗手段谋取款、物等均属失信行为。 个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超越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也属失信行为。 二、经济纠纷的处理 1.发生经济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应即时通过所在部门领导或直接报告董事长,同时通报信用管理办公室,如实提供纠纷情况及与之相关的材料。 2.合同承办人应提出解决该项经济纠纷的建议措施。 3.据情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承办该项合同的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好信用管理办公室
2、。 4.必须在法定的时效内提出诉讼请求。 5.发现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报经董事长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6.解决经济纠纷的申请书、起诉书、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信用管理办公室应自发出或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呈报董事长,告知相关经营公司。 7.在处理经济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8.经济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9.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三、若失信的对方当事人是买方,则在判定对方失信之时起立即停止供货。 四、公司业务人员超越授权权限或擅自以本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造成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除据情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外,其直接领导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企业一旦发生业务人员有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合同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说明原因,表明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同时依法承担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