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半夜上错床发生关系构成强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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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半夜上错床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女子半夜上错床发生关系构成强奸 小娟(化名)今年26岁,家住威宁。x月x日,因为给朋友过生日玩晚了不方 便回家,她便和男友去该县星光路一家小旅社开房。半夜,小娟起床上厕所, 厕所是公厕,在楼道的末端,上完厕所后,迷迷糊糊的小娟走进了虚掩着门的 隔壁房间。该房间内是一名青年男子,在迷糊中,小娟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的 男友,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随后,男子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小娟感到很疑 惑,问对方去哪,对方称去厕所,直到当男子站起来正要出门时,小娟才认出 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男友,可是,还没等她回过神来,男子已一溜烟跑了。深感 委屈的小娟看到男友后,哭泣不已,在男友的追问下

2、,才遒出了事情的原委。 随即,小娟向该县威昭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可是因为事情发生时, 小娟是自愿的,所以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警方也觉得难以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性交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男子。 2、犯罪客体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 和成年妇女。 3、犯罪的主观方面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所 谓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 4、犯罪的客观方面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 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的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 迫手段以外,足以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或利用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进行奸淫的 一切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最本质的特征。 1、该青年男子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满足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条 件。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2、该青年男子与小娟没有任何关系,并且与其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小娟性的不 可侵犯的权利。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 3、该青年男子明知道小娟不是自己的性伴侣,还与之发生性行为,具有主观故 意性和奸淫的目的。其完事后便穿衣服起身准备离开和还没等小娟回过神来就 一溜烟跑了的行为,更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奸淫的目的。 4、小娟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因为小娟误以为该青年男子是自己的男友,是小娟 对性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所以没有反抗。即,是在小娟违背自己真 实意志状态下,该青年男子乘机实行的奸淫行为。这种“乘机奸淫”应视为强 奸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其他手段。 该青年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来源:纵横法律网作者:李广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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