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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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如何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商品归类 对于报关员而言,确定海关商品编码,是日常进出口业务中必须进行的一项十分常见的工作。商品成千上万,错综复杂,要科学地分类和准确的归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除了对归类技能的掌握外,还需以商品知识为基础,对该商品的性质、组成、工作原理、结构构成、加工方式、具体用途等方面进行准确的定性,才能做出正确的商品归类。下面将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品归类的相关内容,以帮助大家理解。 一、 海关商品归类的由来及依据 了解商品归类必须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

2、m简称协调制度或HS)。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种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其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运输费用及统计、贸易管制、风险管理等多个领域,所以又称“国际贸易的语言”。目前已有200多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采用,并作为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目录。 协调制度作为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进出口商品分类体系,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协调制度共21类,基本按社生产的分工区分,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类”下分为9

3、7章,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如第一章到第五章的都被归为第一类的活动物、动物产品,第六章到第十四章是第二类的植物产品,每一“章”由多个“品目”,和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子目”及相应的编码构成。每一条品目包括品目条文(即商品名称或商品描述)和编码(即品目号列)。品目号列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品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01.01是“马、驴、骡”,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1个品目。品目可再细分为子目。子目是平常所见的税则号第五到十位编号,其中第五位、第六位是协调制度的一级、二级子目,第七位到第十位是我国的本国子目。 为使各个品

4、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在协调制度的类、章标题下加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单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对于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它们专门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二、协调制度与海关税则、商品归类 海关税则是国家针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各缔约国的税则,是根据协调制度以及公约的要求制订的。我国海关税则由商品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部分包括商品名称和对应的商品编码(称为税则号列),二者全称为税目或子目。子目是税目进一步细分而得的。 我国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就是指在商品

5、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及其运用 协调制度所确定的归类总规则,在税则的卷首,共6条,是指导整个商品归类的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可以说,掌握海关商品归类的过程,就是掌握和熟练、正确应用归类总规则的过程。 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6、 解读:这是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起到索引作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按品目的商品名称和类注、章注确定。并且,以品目的商品名称和类注、章注确定商品归类是最重要、也是最首先应使用的归类原则。只有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它归类总规则。 例一:商品归类不应以章的标题确定,而应以具体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确定:税则第七类的标题“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但很多塑料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塑料制人造花归入第十二类的第六十七章。 例二:应用本规则对“塑料制玩具魔方”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塑料制品可归入第七类第三十九章,玩具可归入第二十类第九十五章(类、章

7、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阅第三十九章、九十五章条文应归入品目9503,并归入税则号9503.0060(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归类总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 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被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应被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

8、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读:本规则是在规则一的基础上,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即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以及对应的组合物或混合物也归入某一品目。如已具有成品机械零件基本形状,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非锻造坯件,按成品归类,又如为便于运输而拆散包装的平板家具成套件,按成品家具归类,加糖及其它添加物的矿泉水,按矿泉水归类等。 但是,要注意本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如果所添加的材料或物质已了原品目所列商品的特征或性质,而且根据混合物和组织物所含材料或物质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例三: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对“做男式大衣用已裁剪的针织布”进行归类时

9、:查找类、章标题,针织布属第六十章,成品针织服装属第六十一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六十、六十一章章注及第十一类注类注、章注对该商品没有特殊的归类规定按针织男式大衣归入品目60.01; 例四: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对“镶金属环软木塞”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软木制品属于第四十五章按规则二,未改变原物特征的组合物按原物归类类注、章注有无特殊归类规定归入品目45.03。 归类总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

10、或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被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款条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读:本规则简单地说,就是规定了“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三种归类方法及从到的先后适用次序。 “具体列名”规则是指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然而,应用的难点就在于“比较具体”的标准是什么。从一般原则上来讲,可以这样理解:一是

11、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的具体。如“电动理发器”的归类,品目85.10与品目85.09相比,就直接列出了品名,即为比较具体。二是更明确、直接和完整列出品名的比不那么明确、直接和完整列出品名的具体。三是对于混合物或组合物,在规则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同样具体”。这时,就要转而应用规则三或的规定了。 “基本特征”规则是专门针对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零售的成套货品所作的规定。在这些货品归类时,如不能按以上规则一至三归类,而又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就应按这种材料或部件归类。应用本规则的难点在于确定“基本特征”的标准是什么。不同人从不同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结论,一般从商品的外观

12、、使用方式、用途、价值比例、使用习惯等来综合确定。 “从后归类”规则是指在规则三、都不能应用的情况下,应按可归入的在税则号列上排在最后的一个品目归类。 例五:规则三的应用: “轿车用地毯”的归类,应归入品目57.01至57.05中的某品目,而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这是因为五十七章所列各品目的“地毯”更为具体。 例六:规则三的应用:包括电动推剪、梳子、剪子、刷子、毛巾的“电动理发套装”,应根据规则三(二)“基本特征”,按电动推剪的归类归入品目85.10 。 例七:规则三的应用:“针织男式大衣的归类:应归入“化学纤维制针织男式大衣”。因为面料所含相同,有6101.20和6101.3

13、0可供选择。按“从后归类”的规则,归入6101.30 。 归类总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解读:与任何书面规定和制度一样,协调制度在制订后,同样存在因形势发展出现不适应的问题。出现未包括在协调制度目录中的新商品时,就需要本规则来解决。按照权威解释,本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很多难以统一的情况。一般而言,本规则使用的机会较低,这是因为在协调制度中,已经在绝大部分品目中设有“其他”子目,或者干脆专设“未列名货品”的品目,用以兜底。 归类总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制成

14、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作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套、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除规则五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本规则是专门针对物品包装如箱、盒及类似容器归类的规定。 规则五的适用要同时满足其设定的几个条件: 一是制成特殊形状,且专门设计用于盛装某物品,如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等。 二是适合长期反复

15、使用,而非一次性使用,其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此规定就将其与物品的简单包装区别开来。 三是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报验,且习惯上通常是一同出售的,而不论在运输时是否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如人造水晶工艺品为了运输需要以防撞泡绵包扎,而木制的包装盒另行分开运输;但如果分开运输,单独报验的,则不能适用本规定,而应归入其原本相应品目。 四是包装物本身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单独使用价值;如装有装饰性纸质幸运星的成套装饰性瓷制餐具,应按瓷制餐具归类而不是其中所盛物品归类。 规则五是对第项的补充。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当包装材料或容器不符合规则五的条件,但如果通常习惯上是用来包装

16、某类货品的,也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二是当包装材料和容器明显可以重复使用时,不能按本规定归类。如装液化气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归类。 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五优先于适用。 例八:黄金首饰及盒。 例九:电动剃须刀及套。 例十:运动气手枪及套。 归类总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解读:由于以上五条规则都是针对确定“品目”而言的,而实际中还需要对五位数、六位数级的“子目”进行确定,规则六就是为了满足这个需要而产生的。其含义是: 规则一至五同样适用于确定同一

17、品目下的各级子目。只不过有些地方的表述需要稍加修改,但这些修改不影响规则的原意,并且修改的目的只是为了适应确定子目时表述上的需要。比如规则三在用于确定子目时,为了语义表述的对应,就要修改为“列名比较具体的子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子目”。依此类推。 确定子目时,需在同一数级上进行比较。例如按规则三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一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根据这个同一品目下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只有在确定了五位数级子目,该级子目下还细分为六位数级子目时,才能再同一六位数级二级子目下考虑物品应归入哪个二级子目。也就是说,归类是按照“确定四位品目”-“确定

18、五位一级子目”-“确定六位二级子目”的顺序进行的。只有属于同一数级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 “除条文另有规定外”,是指“除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以外”。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规定的“铂”的范围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同,因此,在解释子目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例十一:金属制带软垫的牙科用椅的归类:可涉及的子目:9401.71和9402.10。因这两个子目不是同一四位数级品目下的子目,所以这两个不同品目的同级子目不能比较。应首先比较哪个四位数级品目更合适品目9402比品目9401列名更具体所以归入9402项下。在品目9402品目项下比较各子目,应归入9402.90 文章来自全润学堂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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