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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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婚姻法常见问题30问 一、财产部分 1、什么是夫妻财产共同制? 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约定外,均是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通俗的讲,即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均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2、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进行约定吗? 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哪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

2、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婚后房价上涨即属于自然增值,所以婚后出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仍为个人所有。 5、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

3、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 第 1页 /共 6页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观点认为只有出全资才视为出资为子女购房,参见 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注意保管出资证据。 7、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4、,离婚时产权如何认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保管出资证据。 8、离婚时,存在何种情形可以适当多分财产?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9、离婚时

5、,存在何种情形一方可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协议是否有效?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 2页 /共 6页 二、子女抚养权部分 11、法院判决子女归某方抚养的原则是什么? 法院处

6、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2、子女在几岁之前判决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比较大?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3、两周岁之后的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

7、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14、离婚时夫妻双方抚养能力相当,子女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5、子女的意见是否影响到判决归某一方抚养?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 16、子女判决归父或母一方抚养时,另一方所承担的抚育费如何计算?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 3页 /共 6页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7、离婚后,一方是否可请求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

9、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8、离婚后,可否请求增加子女抚育费?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子女的抚养费一般给付多少年?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

10、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0、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第 4页 /共 6页 三、其他问题 21、起诉离婚需要在哪个法院起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

11、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2、什么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12、,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3、男方什么时候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4、判决不予离婚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5、原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吗?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6、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7、什么情况下婚姻无效? 第 5页

13、/共 6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28、没有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合法夫妻吗? 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没有领取结婚证不符合婚姻合法的形式要件,因此没领证就不是婚姻关系。如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或子女抚养权纠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9、因胁迫所缔结婚姻是否可解除?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0、妻子未经丈夫擅自堕胎,丈夫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 6页 /共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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