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14周终止妊娠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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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14周终止妊娠制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 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

2、明进行审批。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

3、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 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3)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终止妊娠

4、手术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4)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机构须查验受术者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和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5)对妊娠14周以上、有临床医学指征急需终止妊娠的已婚育龄妇女,施术单位主管医师要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主任批准签字,根据病情需要,先行流引产手术,并于术后3日内通报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及时核实信息并据实向施术机构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施术机构将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与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对妊娠14周以上因意外原因突发性流产引产的个案,镇计生部门需调查落实,查明原因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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