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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程序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程序 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 (一)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 (三)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注销手续。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
2、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市财政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各处室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学校以固定资产以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总务
3、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可做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巳超过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4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生产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5老旧设备,耗能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发生丢失事故,使用部门应该立即上报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写出丢失情况报告,提出丢失处理意见。一份丢失情况报告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作为做报失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报废、报失手续每年年底办理一次。使用部门填写报废、报失申请单一式四份,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经批准报废、报失后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注销账目。报废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统一回收,并进行实物处理,使用部门不得任意拆卸。报废处理的残值上交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