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一课后笔记.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425710 上传时间:2023-03-13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2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税税一课后笔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注税税一课后笔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注税税一课后笔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注税税一课后笔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4页
注税税一课后笔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注税税一课后笔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税税一课后笔记.doc(4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二)税法的特点-了解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

2、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有关税法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 B.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C.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 D.税法具有综合性 【正确答案】B税法原则(一)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

3、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

4、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6个适用原则含义解析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

5、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一)税法效力1.空间效力 2.时间效

6、力-注意选择题 时间效力各3种情况含义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税法的生效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税法的失效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2.直接宣布废止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3.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

7、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解释主体法律效力其他立法解释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可作判案依据属于事后解释司法解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行政解释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2.按解释尺度 分为:字面解释、限

8、制解释、扩大解释(考过多选) 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解释对于税收执法、税收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是必不可少的。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区别: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

9、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税法与刑法的关系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第二,对税收犯罪

10、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虽然税法与刑法联系密切,然而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小税种

11、知识大全【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一、特点:专款专用;受益税;附加税;按规模设计税率;范围广。 二、作用:补充城建资金;限制派;调动地方;方便分税制。 三、税目: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纳税人:1、外资 2、个体商贩和个人在集市上交增值税的,由省确定。 五、税率:城市7%;县城,建制镇,铁道部5%其他地区1%。 六、计税依据:三税缴纳额,不含滞纳金,但出口免抵增值税额征。 七、直接减免税:1、进口不征;2、出口不退;3、先征后返退的不退;4、符合政策退库的不征。 八、行业减免税:1、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2、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3、三峡工程04-09年;4、金融机构撤销。 九、慈

12、善减免税:1.新办零售商贸企业招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2.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同)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吧外个体经营的,免3年;3.新办广告桑吧外服务企业招退役士兵30%及签1年以上的,免3年。 十、义务时间:同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十一、纳税地点:同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十二、特殊情况(1):货物运输业代扣代缴,先按7%,减免的下一征期退税。 十三、特殊情况(2):教育纲附加3%,不同的是:1、出口外减免三税的可退;2、行业减免中无石油和三峡工程。 【资源税】 一、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二、作用:调

13、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三、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四、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五、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六、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七、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八、行业减免税:无 九、慈善减免税:1.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

1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十、义务时间:1.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扣缴按支付。 十一、纳税地点:1.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十二、特殊情况(1):无 十三、特殊情况(2):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其他按收购地税率。【车辆购置税】 一、特点:范围,环节单一特定目的中央税价外,不转嫁税负。 二、作用:筹集资产规范政府行为调节收入差别打击走私。 三、税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四轮运输车。 四、纳税人:境内购买进口受赠自产获

15、奖其他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五、税率:10%;因质量退回的,申报日起每满1年扣10%后退税,未满1年全退。 六、计税依据:基本同增值税,代收要看谁开票,控购费不征。 七、直接减免税:1.04/10/1起三轮车不征;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八、行业减免税:1.使馆驻华及外交人员自用车辆;2.列入军队装备计划的车辆;3.防汛消防指挥等专用车。 九、慈善减免税: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汇购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定居外国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3.底盘发生更换的重新申报;4.己用未税的滞纳金从登记日出厂后60日起算,超过3年或没有凭证的按3年算。 十、义务时间:在上牌前的使用环节,购车发票日期

16、其他取得日进口报关日起60日内。 十一、纳税地点:1.车辆登记注册地;2.不登记的在所在地。 十二、特殊情况(1):没有购价或偏低的按最低计税价。 十三、特殊情况(2):己用车辆税额=最低价*1-(已用年/规定年)*10%,减去已缴数补征,多缴不退。 【车船税】 一、特点:财产税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个人。 二、作用:筹集资产加强车船管理调节财富分配。 三、税目: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内部场所行驶作业但登记的。 四、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五、税率:客电车60-660/辆,货车专项车挂车牵引车16-120/自重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24-120/自重吨,摩托车36-180

17、/辆,船舶3-6/净吨。 六、计税依据:按数量,拖船2马力=1吨,船舶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税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区别: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

18、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税法与刑法的关系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

19、有力的保证。虽然税法与刑法联系密切,然而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税收法律关系本节共3个问题: 1.概念与特点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一、概念与特点(一)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种学说及含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20、(二)特点4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1.税务机关职权共6项(注意多选题)2.税务机关职责共7项(注意多选题)(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要点内容(一)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

21、律事实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二)变更原因5条(注意多选题)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三)消灭原因5条(考过多选题)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纳税义务的免除4.某些税法的废止5.纳税主体的消失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 本帖隐藏的内容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

22、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4)代征代缴义务人 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3、 (5)纳税单位(了解) 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掌握 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 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3)税目 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

24、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 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 (三)税率-掌握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1)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

25、例税率; (2)特点: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计算简便;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3.定额税率 (1)含义: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2)目前使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 (3)基本特点: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 (1)名义

26、税率与实际税率熟悉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熟悉 (3)零税率与负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四)减税免税掌握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使用最广泛,即: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适用于流转税(解决某个行业或产品) 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3)税额式减免 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

27、、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2.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 3.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五)纳税环节-熟悉 生产环节(如资源税)、流通环节(商品税)、分配环节(所得税)、消费环节(车辆购置税) (六)纳税期限-掌握 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2.形式: (1)按期(如流转税) (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 (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税收执法(一)税收执法概述 1.含义:通常意义上,都是指狭义的税收执法含义而言。 本帖隐藏的内容即:专指国家税收机关依法

28、定的职权和程序将税法的一般法律规范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或事件,调整具体税收关系的实施税法的活动。 2.税收执法的特征-六个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 1.合法性具体要求: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合理性具体要求:公平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核心内容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三)税收执法监督 1.三个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9、非税务机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审计机关,也可以依法对税务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但这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的范围。 (2)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同于税务稽查)。 (3)税收执法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具体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是事中监督的重要形式。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工作是典型的事后监督。 2.税收执法检查 (1)含义:税收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2)特点:职权性、事后性

30、、全面性、灵活性 (3)税收执法检查与税务检查关系 都是税务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但两者截然不同。 一是监督对象不同。税收执法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履行纳税义务及其相关行为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 二是监督客体不同。税收执法检查的客体是税收执法行为,而税务检查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履行纳税义务及其相关行为。 (4)税收执法检查内容(了解) 税收司法(一)税收司法概述 1.含义:广义的税收司法,包括涉税案件过程中刑事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等一系列司法权力的行使。 本帖隐藏的内容税收司法应采用广义的理解

31、,即税收司法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涉税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念的核心在于:谁能够行使国家司法权处理涉税案件。 2.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二)税收行政司法 1.含义:税收行政司法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既包括涉税行政诉讼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或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程序制度。 2.作用:(1)作为法律上的一项救济性的制度安排,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也是立法者进行制度架构的初衷。(2)通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

32、依法行政。 3.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的受案范围:列举十一项 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 4.税收司法审查特点:(1)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相应排除了将抽象税收行政行为纳入税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仅局限于合法性审查。 (三)税收刑事司法 (四)税收民事司法 国际税法一、国际税法概念及原则 (一)什么是国际税法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相关税收过程中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协定最典型的形式是OE

33、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3)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 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 1.税收管辖权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独立性是指主权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务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排他性是指在处理属于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控制和支配。 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目前

34、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约束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2.约束来源地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

35、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抵免限额(简化式)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 3.

36、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4.税收饶让 指居住国的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非居民国得到的税收优惠,特准给予饶让。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二)国际避税地 1.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虽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2.利用国际避税地的避税(1)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避税 (2)通过国际避税地公司避税 (三)国际反

37、避税 (四)转让定价税制 1.含义:转让定价税制,是一国政府为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策略从而侵犯本国税收权益所制定的与规范关联方转让定价行为有关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等一系列特殊税收制度规定的总称。转让定价税制与所得税制密切相关,也可以看作是完整的所得税体系中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2.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公司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 3.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的方法有以下几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

38、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一、中国历史上的税法 1.夏朝是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我国历史上的税法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夏朝及以后的商朝及周朝,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这时的税法制度被概括成贡、助

39、、彻。 2.唐朝中期税法最大的改革是实行两税法。 3.明朝赋役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著名的一条鞭法。 4.清朝实行的主要税法改革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 二、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四阶段 (一)新中国税法建立与修订: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二)税收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 (三)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阶段 (四)税收法制建设的规范化阶段 增值税概述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关于增值

40、额-理论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V+M。 (二)法定增值额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各国在扣除范围上,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法不同。 二、增值税的类型(三种) 区分标志-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1.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

41、的新增价值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 3.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四、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的配合 (一)交叉征税:如我国增值税与消费税 (二)平行征税:如我国增值税与营业税 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间接计算法-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 六、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二)增值税的优点 增值税的优点是由增值税的特点决定的 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

42、定性和及时性 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七、我国增值税建立与发展(了解) 新增内容: 2012年1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试点: 1.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实行增值税 2.新增两档低税率:11%、6% 3.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的收入仍归试点地区 增值税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帖隐藏的内容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1.划分目的: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2.两个标准:销售额大小、会计核算水平 三、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43、认定标准: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1.认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专用发票。 2.管理: (1)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自己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3)应纳税额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与管理 1.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44、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逾期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按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 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

45、)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了解增值税税率体现货物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对应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税率为17%,此税率相当于价内税的14.5%即1/(117%)17% 二、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