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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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规定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津、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是指对建筑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施工中,以及施工现场内建筑材料、施工垃圾的清运、堆放、存储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大气质量的细小颗粒漂浮物的预防的控制。 第三条 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宁波市建设委员

2、会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市建委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备案时,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包括扬尘控制费用在内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情况及费率进行审核。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以及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查处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资格管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和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当把建筑

3、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纳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负总责,应当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组织和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手的投入; 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责监理责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各个施工环节和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各项扬尘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现场管理机构,组织制订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积极做好扬尘控制管理工作;

4、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日常检查、纠违等工作。对现场存在的严重扬尘污染隐患,有权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下限费率报价。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向直接发包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清单中

5、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必须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对施工合同中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条款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

6、可证时,应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凡没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效遏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第十二条 停工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网、膜覆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专门设置堆放建

7、筑垃圾的场地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配备专门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现场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交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内、池内存放,并严密遮盖;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档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工地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等场内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8、; 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帐; 对施工现场容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基础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委托给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资格的单位;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必须按规定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

9、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进行基础围护梁拆除时,必须采取遮挡、洒水等降尘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进行土方开挖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到乱卸; 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围护、遮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

10、装饰装修及施工扫尾阶段,在遵守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建筑工程装修,需用石材、木质材料时,施工单位应组织石材、木质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在现场进行小规模石材切割、木制品加工时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 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它密闭容器清运,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城区内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拆除房屋必须进行硬质封闭围档;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准备足够的水源,拆房施工中必须采取边拆边

11、洒水等防尘措施,以抑减扬尘; 房屋拆除中的旧料、废砖、渣土、杂物等必须集中堆放,采取洒水、密封或遮盖等措施,及时进行清运; 风力达6级及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施工; 房屋拆除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暂不开放的空旷场地进行简易绿化,或者采取覆盖、固化等措施,防止风吹产生扬尘。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的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公布群众举报受理电话。 第二十一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责任主体,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并与市场准入,评杯评奖、资质晋升、招投标等挂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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