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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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审批制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 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 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 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 五、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

2、则不准施工。 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 详细资料如下: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依据规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 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规程第79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 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

3、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 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1 / 10 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及审批意见。 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 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专业公司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 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 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 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 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总经理审批。 1

4、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3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 5“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 2 / 10 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

5、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采区设计方案。 4综采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6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7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 9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 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12矿

6、井反风演习计划。 13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14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 15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 1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17突出矿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3 / 10 18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19突出矿井对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预测报告。 20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的审定。 21开采保护层,采空区内需留煤柱的请示。 2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所编制的设计和制定的综合防突措施。 23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

7、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4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 25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6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 27水淹区域下废弃的防水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28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 29重大探放水设计、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30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

8、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31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 10 33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34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35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36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37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继续使用报告。 38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39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

9、措施。 40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41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 六、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5条)。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

10、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9条)。 6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3条)。 5 / 10 7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4条)。 8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

11、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7条)。 9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8条)。 10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订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上报公司备案(规程第62条)。 11综采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专业公司备案(规程第67、68条)。 12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

12、时,必须有防止煤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3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7条)。 14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尘、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

13、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68条)。 1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81条)。 16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6 / 10 17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措施的实施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8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

14、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9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0巷道贯通措施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1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采用串联通风,所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2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3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

15、须制定停风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4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6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27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 2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

16、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7 / 10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9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CO2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0矿井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1突出矿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2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3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

17、4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5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报公司备案。 36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7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8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在井下进行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9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8、。 40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8 / 10 41巷道掘进地质说明书,一般的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采后地质总结、采区采后地质总结。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2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3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4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9、。 45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6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7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8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接近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临煤矿时;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接近可能与河流、

20、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9 / 10 49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0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1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2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3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

21、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4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5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时,采用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6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7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8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专门制定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59按规程进行的防坠器试验结果,须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认定。 60联系测量时,必须制订井筒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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