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论文吏员制度起源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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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吏员制度起源考 摘要官员与吏员是官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由最高统治者直接任命,后者由各级官员自行聘用。吏员制度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萌芽于先秦时期。从任命方式来看,吏员制起源于西周时期的府、史、胥、徒制度;从职能来看,吏员制度与先秦史官制度之间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关键词吏员;起源;任命;职能吏员,秦汉时期一般称掾史、掾属、属吏或掾吏等,宋以后则称胥吏。在中国古代官僚队伍中,吏员处于最下层,但又是各级国家机关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吏员制是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先秦时期,吏员制就已经萌芽并初步发展,本文即拟从吏员的任命方式与吏员的职责两个方面就吏员制度起源的一些问题

2、进行考释。官与吏的区别,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官,吏事君也。”“吏。治人者也。”许慎主要是按其职能、性质来区分官与吏的,但他的这种区分方法并不清楚,标准也不科学,吏之职责为“治人”,官之职责又何尝不是以治人为目的?那么,吏员与官员之间的区别究竟何在?多数学者通常以俸秩作为区分官与吏的标准,秦汉以俸禄的计量单位石来作为官吏秩位、品级之标准。其官秩自万石至斗食约二十个等级。一般认为百石及百石以下的行政人员为吏,二百石及二百石以上的则为官。因此,吏往往又称百石小吏(当然,百石以下的斗食之类亦称吏)。秦汉时期二百石确实为整个官僚队伍的一大分水岭,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之不同。其印绶即是不同的,二百石以上有

3、印绶。汉书•百官公卿表日:“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颜师古注引汉旧仪云:“六百石、四百石至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鼻钮,文日印而刻文云某官之印。”二百石以上之官印皆日“通官印”,这种印加盖的公文具有法律效力。百石及百石以下之印则为“半通”、“半章”印,皆青绀绶,加盖这种印章的文书似乎无法律效力。其次,他们在出行时的仪仗亦有本质区别。二百石以上人员出行有仪仗、导从,后汉书•舆服志云:“车前伍伯(即导从人员),公八人,中二千石、二千石、六百石皆四人,自四百石以下至二百石皆二人。”而二百石及其以下人员出行就没有仪仗、导从。由此可见,二百石确实为官僚队伍的一个重要临界点。卜宪群先生

4、还以汉代卖官爵之下限为二百石以佐证之。卜先生据此认定,吏与官的区分标准为俸禄,即二百石,其上者为官,其下者为吏。卜宪群先生及其他诸多学者的这种区分方法无疑具有较充分的根据,然而此种标准也有一些问题,即有些显然属于吏范畴的人员秩禄并非仅限于百石,如汉代京兆尹卒史秩二百石,但仍属吏。公府掾秩禄可达四百石,王莽为大将军时其掾属俸秩最高为六百石,然而这些掾属、卒史依然不能归人官员之列,因此该分类方法亦有不足之处。笔者认为,任命标准是官与吏的根本区别,由君主任命者便为官,由各级长官自行辟除者则为吏。这种区分方法比以俸禄区分似乎更为明确,而且,秦汉时人亦多以此种标准对官与吏加以区别。后汉书•百

5、官志注引应劭汉官日:“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县为秦汉时最低一级行政区划,其长官县令(或县长)毫无疑问均为国家正式官员,其下丞尉所谓“命卿”者,取自古义,“命卿”即为天子所命之意,因此属于官,其下各级掾史非“命卿”,则不是官而属于吏。很显然,时人也是以任命方式作为区分官与吏的标准的。后汉书•百官志本注云:“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说有秩比“命士”,只是相当于“命士”之意,仍不能算真正的“命士”,即不能作为正式的官员。为什么“上言之”之掾史不算是官员呢?关键在于其任命方式仍为辟除,“上言之”乃是皇权对行政官员权力的一

6、种侵蚀与剥夺,是不合制度的,因此后来不再由“上言之”。汉初之状况,乃属于一种特殊形势下的一种例外,并不妨碍我们把任命作为区分官、吏标准的方法。至此,我们对吏的界定已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即君主任命者为官,长吏自行辟除者为吏。汉代以后官僚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就是按照这一原则来进行的,尽管不同时期的称谓和地位有变化,但区分官与吏的根本标准都是君主任命与长官聘用。当然,吏员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一些高级吏员由长官聘用外,其他许多低级吏员,尤其是许多以体力劳动为主的那些职务,往往与劳役联系在一起,具有职役的性质,但也属于吏的范畴,即所谓吏役,属于吏员的下层。弄清了吏员与官员的区别,我们再来探讨其起源问题

7、。从理论上说,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在国家事务管理中便应有吏了。换言之,吏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国家政权的其他官僚队伍同时产生的,正如清人陈宏谋在其分发在官法戒录一文中所说:“有官则必有吏,有官则必有役。”23但我们认为此问题尚需进一步的梳理与探讨。学界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吏员是官僚制度的产物,按此观点,中国古代真正的吏员制应形成于战国,战国以前,我们可以称之为吏的起源时期。按传统五种社会形态分期的方法,我国自夏代便进入了阶级社会,建立了奴隶制国家政权,吏也应随之产生。关于夏代历史,在许多方面仍流于传说,目前尚无法知其详。商代官制日臻完备,但因史料阙如,对其吏制,亦无法妄加揣测,因

8、此,我们目前对吏制起源的研究只能从西周开始。若按后世对官与吏的区分标准任命,西周时与吏对应的当为“九命”之外的政府管理人员。所谓“九命”者,大戴礼•朝事日:“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也,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视小国之君,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宫室、车旗、衣服

9、、礼仪各视其命之数。”周礼•春官•典命的说法与此相同。周礼中的命乃是与西周等级分封的政治制度相适应的一种官、爵相结合的职官制度。命数愈多,则官位愈高,爵位亦如之。其最低者为一命,孙诒让周礼正义日:“一命受职者,职与爵相兼,故曲礼注云,凡仕者一命而受爵。通典•职官云:周礼爵已命士一命之士,职爵俱有也。”一命以下之“不命”者没有爵位,当然也不能成其为官,倒与后世的吏比较相似。一般认为,士是贵族中的最低一级,但从前面所述西周“九命”情况来看,士有一命者,亦有不命者,不命之士则已失去贵族身分了,但其身份仍为士,其地位比普通平民地位还是要高一些的,说明“不命”也是一种

10、身份。一般平民若供职于官府,即相当于后世的吏,当时的说法叫“庶人在官”。据周礼•大宗伯所见,在官庶人的名目很多,大抵有府、史、胥、徒、工、贾、奄、阍人、内竖、胥师、贾师、司稽、肆长、邻长、瞽嚎、袜师、舞者、神士、虎士、狂夫、马医、圉师、圉人、罪隶、蛮隶、夷隶、貉隶等诸名目。以上这些名目之中,有的是在政府机构中供职的吏,但更多的是职役,尚不能与后世的吏相提并论。如奄、阍人等当为宫廷内的服务人员,工、贾等则是在官府中的服役人员,均不是吏。有的则明显属于奴隶之列,如罪隶、蛮隶、夷隶、貉隶等的身分极有可能就是奴隶,也与吏职无关。一般认为,府、史、胥、徒才是后世吏的前身。据周礼•

11、天官•宰夫记载,宰夫之下有大夫、士,士下面便是府、史。孙诒让疏云:“案宰八职云,五日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日史,掌官书以赞治;•云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者,明府史即庶人在官者,不命于王也。”在这里,孙诒让区分官与吏的标准乃是任命,因府史皆“官长所自辟”,而非命于王,所以不是官。府、史之下,又有胥、徒,孙氏日:“贾疏云:案宰夫八职云:七日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日徒,掌官令以征令。”孙诒让认为府、史、胥、徒:“同为庶人在官者。析言之,则府史尊于胥徒,亦得与不命之士同称士。”孙氏不仅列出了府、史、胥、徒四者的职掌,还指出了其中的差别,即府史尊于胥徒。府史“官长以礼辟除,

12、明不以役法征之也”。他们得与不命之士同称士,而胥徒连“不命”的资格都没有。赵世瑜先生据此认定,府、史是后世吏的前身,胥、徒则相当于后世的职役。这种看法是很有见地的,但笔者认为,仍有可商榷之处。从前面所列的胥、徒职掌来看,与府、史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其职责仍为簿书、律令(官令)之类,与后世之吏完全相同,与职役似乎并没有什么关联。至于其地位高下有别,倒是很正常的,因为后世之吏员亦有地位高下之分,汉代有百石之吏,其下还有斗食、有秩之类。因此,胥、徒与府、史虽有高下之分,但仍属于同一阶层,区别并不是很大。清人俞正燮在癸巳类稿卷3乡兴贤能论中日:“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诸乡兴贤能,大夫以上皆

13、世族,不在选举也。”俞氏将整个士阶层列入“选举”之流,有失宽泛。但他认为府、史、胥、徒四者,均“选举”自乡里贤能,还是有一定道理的。笔者倾向于认为府、史、胥、徒均为后世吏之前身。此外,各族贵族之家臣亦与后世吏胥有相通之同。周礼•春官•大宗伯“六命赐官”条郑注云:“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诸侯。”从任命方式来看,与府、史、胥、徒之类似乎是一致的,均非天子任命。然而他们的职掌却与后世之吏颇不相同。尽管笔者主张以任命方式来作为区分官与吏的标准,但二者的职责还是有重大区别的,这种区别亦不容忽视。吏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阶层,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有时也是很有必要的。在分封制下,家与

14、国是相通的,有“国”之贵族往往并不参与治“国”,实际治国者多为其家臣。因此,从职责上看,各级诸侯任命之家臣反与后世的地方官相似,与以薄书文牍为务的吏员绝然不同。此外,在奴隶制度下,各级贵族所任命的家臣中,有一些可能是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奴隶,他们的社会身份也决定了与后世之吏不属于一个阶层。周礼中记载的在官府中服役的人员种类、名目繁多,除与文书、律令打交道的府、史、胥、徒外,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名目,多与文书无关,如前面所列举的肆长、舞者、神士、虎士、狂夫、圉人、罪隶等,还有诸如场人、廪人、虞人、牧人、封人、行人、舌人、侯人等,这些人虽然同在官府服役,但地位是不同的,有的身份可能为奴隶,有的可能是“在

15、官庶人”,他们的职责颇与后世的吏役较为接近,可以看作是后世吏役的前身。当然,要将严格意义上的吏与吏役、职役完全区分开,也是一件很难的事,非唯先秦如此,在秦汉以后行政体制中,二者有时也是很难截然相分的。以上我们从吏员任命方式出发,初步探讨了先秦吏员制的起源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把后世之吏与先秦之吏一一对应是很困难的,也是不科学的。因为战国、秦汉以后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结构,与周代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职官制度是建立在新的社会基础之上的,所以将其任何制度完全与周代比附,都是机械的、不科学的。春秋战国是中国社会发生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旧制度日益瓦解,新制度逐渐登上历史舞台,集权、专制

16、的官僚体制逐步取代了以血缘为基础的世袭分封制,吏员制亦呈现出新的特点,后世之吏胥制至此才真正形成。 笔者在前面的论述中,已提及吏的职责问题。这种职责虽然不能作为区别官与吏的标准,但从其职掌进行进一步分析仍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我们多方位、多角度地对早期吏胥制度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对吏的起源问题作一些补充性的研究。我们知道,在中国二千余年的官僚体制中,吏员最基本的一项职责就是与案牍、簿书等文书打交道,所谓的“守簿书,定期会”、“职簿书,听诉讼”等都是针对各级吏员而言的(当然,吏的具体职责远不止此),从秦汉至明清,无不如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秦汉及其以后的吏与先秦史官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因为周代

17、史官的基本职责主要也是文书、簿籍之类的文牍工作,与后世之吏员颇为相类。“史”字出现甚早,甲骨文中已有此字,先秦史籍中以“史”命名的职官名目很多,有卜史、筮史、大史、内史、御史、中史、史正、书史等,也有单独使用者,如尚书•金滕篇中有“史乃册”的记载,国语•周语载:“故天子听政史献书。”仪礼•聘礼载:“史执书。”这方面的例证还有许多,无需赘举。至于史之最初含义,历来争议颇大,但无论史官之源起如何,其职责确实与文书、律令密切相关,如尚书•多士称:“惟殷先人,有典有册。”政府中起草、保存这些典册的人称作册,又叫内史。可见,掌管官府之典册确为早期史官之重要

18、职责。周代史料中,这方面的记载很多,阎步克先生在其史官主书主法之责与官僚政治之演生口一文中已有精辟的论述,笔者完全赞同阎先生的这种观点。朱希祖先生在其中国史学通论一书中总结早期史官之责任时说:“周官五史,大抵皆为掌管册籍起草文书之人,无为历史官者。唯五史如后世之秘书及秘书长,为高等之书记;府史之史则为下级书记耳。”4从朱先生的论述来看,周代的各种史官地位虽不相同,但其职掌并无根本区别,其高级史官主要为君主服务,低级史官则为各级政府服务。从这个意义来说,低级史官实为后世吏员之前身,金毓黻先生亦持此种观点,他说:“史之初职,专掌管文书及起草文书,略如后代官府之掾吏。”另外,明律令、听诉讼亦是后世吏

19、员之基本职责。秦汉之时,各级政府中均设决曹掾、理曹掾,至明清时仍设有刑名之吏,吏员主法之责,未尝中断。先秦史官典掌“制度”,这种“制度”本身就对整个社会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律令的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不仅来源于各项制度,同时又是各项制度的具体化。周代史官典掌制度是没有问题的,如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494年),载有“楚子使问诸周太史”的记载。之所以问诸史官,就在于史官负责管理国家的典章制度。与典章制度相联系的律令法规,也由史官执掌。因此,先秦史官又是后世法吏的前身,清代学者章学诚已发现了这种联系,他说:“府史之史,庶人在官供书役者,今之所谓书吏是也;五史,则卿大夫为之,所掌图书纪载命令法式之

20、事,今之所谓内阁六科、翰林中书之属是也。”163这里,章氏明确指出了先秦史官与后世法吏之间的关系。当然,章氏所谓清代六科、翰林中书很显然是官而不是吏,然而清代的这些法吏本身就是从秦汉及其以后的法吏中分化、演生出来的,他们的前身或许正是秦汉时期的一些执掌律令的掾史。章太炎则认为史职源于上古时期专掌辞讼的“士师”,他在古官制发源于法吏说一文中详细论述了从“士师”至秦汉“刀笔吏”的演进过程,兹录于下:盖太古治民之官,独有士师而已。士任其职,斯之谓事;士听其讼,斯谓之辞。讼辞繁而不杀,不得徒以结绳为断,于是初造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而记录讼辞者谓之史由是凡记国事官,皆以史名士师者,所谓刀笔吏也,其

21、务在簿书期会,于是分裂,而史职始兴。借观秦世,程邈之造隶书,本为吏事作也。汉初,萧何自主吏起,而独留意于图书之事,时大篆已不行,萧何独明习之,以题未央宫前殿。故知书契文史,本法吏所有事;其分而为官者,用是在也。7在这段文字中,章太炎既指出了史官主书之责,又强调了其主法之责。从史官的这种职能来看,也与后世吏职相合。由此可以看出,先秦史官与后世之吏胥在职责、工作性质上何其相似!笔者以为,这种相似绝非偶然,二者本来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后世之吏员仍有许多以“史”为名者,如汉代掾史、卒史、令史之类是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以职簿书、听诉讼为基本职责的那部分吏员,实源于先秦之史官。当然,如笔者在前文中

22、已指出的那样,将吏与先秦史官简单相比附,又是不恰当的。史官在先秦是一个较为广泛的职务,他们几乎垄断了所有文化权利,在政府中的职责极为广泛,地位亦十分尊显,王国维特别强调史官的重要地位:“殷周以来,大小官名及职事之名,多由史出,则史之位尊地要可知矣。”哺。随着国家机器与行政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备,史官之职也不断分化,一些低级史官逐渐演化为政府中的吏员,正如柳诒徵先生所说:“夫古之五史,职业孔多,蔽以一语,则日掌官书以赞治。由斯一意,而历代内外官制,虽名实贸迁,沿革繁多,其由史职演变者乃特多。”91因此,笔者认为,从官与吏职掌上来看吏制的起源也是很有必要的,至少在某些层面上对我们加深对吏制的理解是大有裨益的。参考文献h宪群吏与秦汉官僚行政管理中国史研究J1996,(2)(清)贺长龄、魏源编皇朝经世文编M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3北京大学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国学研究(第四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朱希祖中国史学通论M独立出版社19475金毓黻中国文学史M商务印书馆195736(清)章学诚文史通义校注M中华书局19947(清)章太炎章太炎文录初编章太炎全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8(清)王国维观堂集林M中华书局19999柳诒徵国史要义M中华书局1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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