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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与师资博士后人员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平等协商,订立此协议。 第一条 乙方需经用人单位按程序申报并通过学校人事小组会、校长办公会确定师资博士后身份。第二条 经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及相关博士后流动站考核、审批,并报辽宁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服务中心批准,聘用乙方为大连理工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正式研究工作人员。在站期间研究课题为: ,合作导师是 。在站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及双方确定
2、的研究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和考核。具体管理、考核办法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规定执行。2甲方为乙方提供在站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开展研究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实验设备,科研经费及博士后公寓住房,具体内容按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二、乙方权利义务1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由所聘单位负责管理,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部分教学和社会工作。乙方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按期完成在站期间所确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出站留校任教的,工龄和教龄从进站时计算。2工资、生活福利待遇、科研经费
3、标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均按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在师资博士后聘期内双方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提出解约的,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2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退站,须返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科研等全部与乙方有关的费用。3聘任期间如发生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防范,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由,需要变更或解除协议的,聘任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必要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条 附则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规定办理。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用人单位各一份。协议自以下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甲方: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公章) 负责人签字:(2)乙方(师资博士后)签字: (3)用人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