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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制度风险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等文件精神。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建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结合本项目的施工特点,制定本告知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项目范围内从事路基、隧道、桥梁、涵洞、交通及绿化工程等项目的各施工队、各部门、经理部直属施工班组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对本项目的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危险源管理档案。 第四条 对所有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根据危险源的风险程度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经理部安全科,工程科对施工队进
2、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源的风险程度书面告知个施工队、施工班组每个施工作业人员,完善签字手续。 第六条 项目部应当对民工进行生产和安全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条 项目部向民工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八条 项目部按规范要求做好现场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防范措施,保证民工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办公、生活区;民工饮食、住宿、学习、娱乐等场所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 第十条 为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十一条 施工队若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民工有权到所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工会或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 民工应合理合法追讨工资,不得出现游行示威、围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