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模拟试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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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主命题科目模拟试题招生专业: 考试科目:刑法学考试时间: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华东政法大学自主命题模拟试题试题编号:604姓名: 准考证号: 报考院校: 报考专业: 考场注意事项:一、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将有关身份证件(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二、闭卷考试,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笔记、报纸和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如已携带,必须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考生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或根据考试所需携带的用具。能否使用计算器,及开卷

2、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及用具等由任课教师决定。三、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逾时以旷考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前请假,并经研究生部批准,否则作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答卷时,不得中途离场后再行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场者,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并陪同。答卷一经考生带出考场,即行作废。四、考生拿到试卷后,应先用钢笔填写好试卷封面各项,特别是学号、姓名、学院名称、课程名称等,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五、考试期间,考生应将写好的有答卷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考生必须按时交卷,交卷时应将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整理好,等候监考老师收取,未经许可,不得将试卷、答卷纸和草稿纸带出场外

3、。六、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七、考生答题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八、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但在试题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模糊时,可举手询问。姓名: 准考证号: 报考院校: 报考专业: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试题(一)科目代码: 604 科目名称: 刑法学 所有答案必须做在答案题纸上,做在试题纸上无效! 一、 简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小题5分,共30分)1、吸收犯2、紧急避险3、假释4、追诉时效5、妨害公务罪6、偷税罪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

4、,共40分)1、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我国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3、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4、简述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三、案例分析题(共20分)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问题 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1、论述罪刑

5、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以及它的意义。2、论述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3、试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姓名: 准考证号: 报考院校: 报考专业: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试题(二)科目代码: 604 科目名称: 刑法学 所有答案必须做在答案题纸上,做在试题纸上无效! 一、简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小题5分,共30分)1.刑法的当然解释2.犯罪预备3.刑事责任4.毒品累犯5.非法拘禁罪6.伪证罪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简述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2.简述诉讼时效的延长。3.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联系和区别。 4.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三、案例分析题(共2

6、0分)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问题 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1、论述转化犯的特征和类型。2、论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3、试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姓名: 准考证号: 报考院校: 报

7、考专业: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试题(三)科目代码: 604 科目名称: 刑法学 所有答案必须做在答案题纸上,做在试题纸上无效! 一、简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小题5分,共30分)1.溯及力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刑事责任能力4.连续犯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6.职务侵占罪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以及其主要的义务来源。2.简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3.简述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三、案例分析题(共20分)田某某 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

8、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问题 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1.自首的种类和各自构成要件以及处罚原则。2.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3.试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异同点。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试题(一)科目代码: 604 科目名称: 刑法学 (评分参考卷)所有答案必须做在答案题纸上

9、,做在试题纸上无效! 一、简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小题5分,共30分)1.吸收犯:行为人实施数个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来定罪处罚的情形。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3.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4.追诉时效: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5.妨害公务罪:以暴力、

10、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偷税罪: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以及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简述单位犯罪

11、的概念和特征。答: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特征如下: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

12、在单位犯罪,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在这里,可以规定单位犯罪的既可以是刑法分则还可以是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规范。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也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罚金,在双罚制内部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直接负责人员的刑罚与自然人犯罪犯该罪时的刑罚相同;二是对直接负责人员的刑罚轻于自然人犯罪犯该罪时的刑罚。另外,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少数单位犯罪如强迫职工劳动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采取单罚制。2. 简述我国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答:我国对死刑采取少杀、慎杀的政策,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死刑的震慑力以及生命的不可恢复性

13、要求相一致的,我国对死刑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1)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及其严重,犯罪的情节及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及其严重,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死刑。2)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我国刑法规定,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指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既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被告人正在怀孕,也包括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作了人工流产的情况。3)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第一,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根据

14、我国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适用死刑。第二,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的执行程序上进行限制。我国刑法不光规定了死刑的立即执行,还规定死刑的缓期执行作为补充。死刑的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因此,对于下列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缓来限制死刑的适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犯罪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为严重的;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犯罪人有其他令人

15、怜悯的情形的;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形。3. 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第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

16、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依相应的法定刑处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而希望或放纵这一结果发生。4. 简述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步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都都有捏造事实的行

17、为并且在主观方面都处于故意,但两者有以下不同: 直接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诽谤罪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捏造的内容和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而诽谤罪是捏造并散步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 犯罪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是为了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罪则是为了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三、案例分析题(20分)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

18、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1.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以及它的意义。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下述派生原则:法律主义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禁止

19、类推解释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正当原则等。(1)法律主义原则法律主义原则是指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也即罪刑的法定性。首先,为保障国民对处罚的可预测性,刑罚法规必须是用文字写下来的成文制定法,如果不存在处罚行为的刑罚法规,就不能处罚该行为。其次,成文的刑罚法规一般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的政令或者其他命令不能制定刑罚罚则。(2)禁止事后法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是指刑法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犯罪,而不追溯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犯罪。该原则是国民可预测性和保障公民自由的客观要求,但是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对于行为时是违法的,后来法律修改,该行为或者不再是犯

20、罪,或者虽是犯罪但法定刑变更了,对此,一般认为原则上应适用旧法。(3)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原则是指对于那些犯罪规范或者总的来说不利于罪犯的规范,不能因为具体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相似,就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无论是根据相似条文进行的法规类推还是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进行的类推,依照罪行法定原则都是应当禁止的。因为它违背了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刑事立法的要求,扩大了追究犯罪的范围,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权利。(4)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是指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够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的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罪刑

21、法定主义的内容不仅包括犯罪的法定还包括刑罚的法定,体现在明确性原则就是不仅要求规定犯罪行为的明确构成要件,而且对于具体应受到的刑罚也要加以规定。也就是禁止不定期刑,那些只规定行为应收处罚,或者虽规定刑种但未规定刑度,将具体的刑度委任给法官进行裁量的刑罚规范是不允许存在的。(5)刑罚法规正当原则刑罚法规正当原则,是指对于刑罚法规中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必须有关于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合理的根据,而且刑罚与该犯罪必须相均衡或适当。因此,即使刑罚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如果该规定的内容缺乏处罚的必要性及合理依据,也认为是违法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刑罚法规正当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首先,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

22、为。具体来说,就是一方面要求不得违反人权保障规定而处罚行为,或者说不得对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要求不得处罚不值得处罚的行为,或者说不得处罚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其次,要求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也即禁止“以不必要的精神的肉体的痛苦为内容,在人道上被认为是残酷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由立法者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促使人们遵守法律,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明确的刑法可以使公民免受法官的擅断行为,加强对公民人权和自由

23、的保护。2.论述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答: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以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保险资金。(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如下三个要件:首先,行为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是构成本罪特定前提。其次,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也即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虚构了一个根

24、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本行为实际上有两种表现:第一是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也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的原因,隐瞒真实情况,作虚假的陈述;第二是夸大损失程度,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从而获取额外的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本来未曾发生保险事故,却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使保险人信以为真,从而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投保

25、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故意自己制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使保险人信以为真,从而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它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金,采取杀害、伤害等方式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从而骗取保险金。最后,诈骗保险金必须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是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是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也可成为

26、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保险诈骗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本罪的共犯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诈骗保险人的保险金的,一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定罪处罚。(2)本罪的牵连问题对于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诈骗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往往触犯故意杀人、投毒、故意伤害等刑法上其他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应按

27、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数罪并罚。但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伪造有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仍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3)本罪的着手与未遂保险诈骗罪中,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实行行为。也就是说,本罪的着手不是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而是开始实施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此外,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属于诈骗未遂,以未遂犯进行处理。3、 答案: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

28、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二者有时反映的犯罪人非法需求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在于:()二者形成的时间顺序不同。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先有犯罪动机,后有犯罪目的。()同一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犯罪动机却可能多种多样;()出于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动机则一般不

29、影响定罪。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试题(二)科目代码: 604 科目名称: 刑法学 (评分参考卷)所有答案必须做在答案题纸上,做在试题纸上无效! 一、 简释下列概念及主要区别(每小题5分,共30分)1.刑法的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照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2.犯罪预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3.刑事责任: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刑法规定所加以确认的,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向国家承担并体现

30、国家最为强烈的否定性评价和非难的法律责任。4.毒品累犯:是指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在任何时候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5.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6.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简述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答:刑法学上的认识错我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它可以分为两种:(1)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

31、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购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错误:假象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假象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人理解。(2)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

32、象的错误,即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或者错误,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或正确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的错误理解。工具错误,即由于行为人对其使用工具的不正确认识,导致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第二,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至其预想的目的后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第四,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

33、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由甲行为造成的。2.简述诉讼时效的延长。答: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中: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必须已经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实施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也即行为人实施了逃跑、藏匿等妨碍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从而使侦查或审判无法进行。被害人在追诉

34、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情况的追诉时效的延长应该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也即,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刑法理论,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3.简述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联系和区别。答: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

35、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联系在于:客体相同,两罪都是复杂客体,也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利益。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一定的暴力手段。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相同,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有所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后者对象只可能是动产;威胁的内容不同,前者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以暴力手段杀害、伤害被害人或毁坏财产,也可以是非暴力手段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利益;而后者威胁的手段只能是暴力手段杀害、伤害;威胁发出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威胁可能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或者利用书信、电

36、话发出;而后者的威胁只能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将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时间不同。前者既可以将威胁的内容当场实施,也可以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施;而后者则要将威胁的内容当场实施;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后者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4.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答: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本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

37、、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一,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非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二是行为人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超越职权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三、案例分析题(20分)分析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

38、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1.论述转化犯的特征和类型。答:转化犯,是指根据刑法典的具体规定,行为人实施某个具体犯罪之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行为,使得危害行为活动在整体上符合另外一个犯罪之犯罪构成,犯罪性质发生从轻到重

39、转化的情形。转化犯的特征有:(1)行为人已经成立具体犯罪。这是犯罪性质发生转化的前提条件,也即在实施新的危害行为之前,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前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危害行为,因此,该危害行为符合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犯罪。(2)行为人实施了新的危害行为,所谓新的危害行为,实际上是指超出前罪的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该新的危害行为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行为人在新的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进一步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该新的危害行为与行为人所已经实施的危害行为结合起来,从整体上符合又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从而使得犯罪在性质上发生变化。(3)犯罪性质转化具有法定性,这是转化犯的核心特征,也即刑法明确

40、规定了在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时以转化后的重罪来进行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我国刑法规定的转化犯主要有以下三种:(1)转化型故意杀人罪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逼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转化型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或暴力逼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伤残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转化型抢劫罪,它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转化

41、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行为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并且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当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中。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当场对

42、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或者以当场实施打击或强制相威胁。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是指为保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逮捕或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销毁自己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品和其他证据。暴力、威胁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公安人员或其他任何参与抓捕的人。但是,非出于上述目的而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2.论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

43、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安全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必须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也即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需要以本罪论处: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3

44、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其二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其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其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其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其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除了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外,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交通设施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等。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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