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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宠物狗被车撞死 不属交通事故宠物狗被车撞死 不属交通事故 x月x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路发生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一辆209路公交车行驶至此时,将一条宠物狗撞死。狗的主人刘女士将公交车拦住,强烈要求予以赔偿。由此,一场由宠物狗而引发的索赔纠纷在沈阳街头上演。 现场马上有人给交警部门打了电话,可交警一听说是狗被撞死了,便表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随后,又有群众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几分钟后,皇姑公安分局昆山派出所民警接警紧急赶来。民警在简单地对此事作了记录后,表示此事双方需要自行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赔与不赔等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对于小狗的死,209路车队队长夏某表示,车队
2、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果是交通事故,由交警处理;如果是客伤事故,由公交公安部门处理;如果是我们保险范围的责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可现在撞死了一条狗,谁都不管了,我们也没有办法。如果刘女士一再要求赔偿的话,“她可以到法院起诉。”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于立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斩钉截铁地说:“在公路上,宠物狗被过往车辆撞死,绝对不属于交通事故,所以也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处理。”他指出,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有人声称“交通事故的定义扩大了,宠物狗被车撞死应属于交通事故。”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3、。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在上述事件中,刘女士的宠物狗已经跑到了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上,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主人应负一定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但是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类似狗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而不能视为交通事故。 据记者了解,虽然市民养狗的现象极其普遍,但不少人却忽略了市民养狗的一些法规细则。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
4、、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以及在道路两侧屠宰犬的,由公安机关、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于立洋说,作为宠物狗的监管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从根源上制止宠物狗被机动车撞死的惨剧发生。 近年来,宠物被撞的事件频频出现。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沈阳这起宠物狗被撞死事件即使属于“交通事故”,在事故的处理中也要以责论处,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由于狗是牲畜,没有上路的权利,如果发生事故,它的主人就有过错;如果驾驶员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车辆驾驶员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