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中如何听取被害人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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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起诉中如何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起诉中如何听取被害人意见 刘孟海 赵刚 陈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重申了这一内容,要求听取意见应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规则第二百五十二条还补充规定,直接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公诉人在审查案卷材料后,无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疑问,都必须依法保障被害人及

2、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意见权。笔者现结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实践,就审查起诉中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方法、内容及如何对待被害人的要求进行探讨。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被害人知情权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依法保障被害人知情权,大港检察院制定了保护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若干规定,规定主要由案件承办人在公诉科内勤适当协助下履行告知、送达文书、接待来访等事务性工作,然后及时向主管领导反馈。在权利告知环节改变以往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告知的做法,一律实行书面告知: 一是发送被

3、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告知被害人不仅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要求赔偿损失等权利,还享有向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的权利。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同时增加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事项,使被害人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和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及时正确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发送诉讼变更告知书。公诉部门在涉及案件管辖、改变定性、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及作出起诉、不起诉或建议侦查机关撤案等重要程序决定等实体和程序性事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使告知落到实处,可以采取制作办事指南、公布科室电话号码、公诉科指定专人接

4、听等措施,在核实被害人身份后现场答复其关于案件进展情况的口头咨询;同时完善不起诉决定书副本送达被害人制度,以便被害人准确及时获取有关案件进展的书面信息。 讲究听取程序与方法,依法保障被害人陈述意见权 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听取意见作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首次应当是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而且在案件承办人审阅案卷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才能进行。时间宜选在白天,地点可以在警务区,也可以到其住处或工作单位进行,一般情况下禁止旁听;询问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时,听取意见的主体与审阅案卷材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应当保持统一,而且必须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

5、行,除非出现重大事由,全程不得更换;听取过程中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对多人询问时要个别进行,注意做好笔录;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时,规定其委托的律师有在场的权利;在听取未成年被害人意见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在场,同时也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 听取意见还要讲究方法:在听取被害人陈述时,要特别注意其深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点,耐心对待被害人的表现。不能产生厌烦心理,更不能因方法简单、粗暴而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和生理上的再次伤害,对身心受到伤害的被害人,还要给予安抚。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名誉,解除其思想顾虑,使其如实、大胆陈述;在认真听取被害人意

6、见的同时,还要注意审查核实。由于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它可能因为个人怨恨而夸大或捏造事实,也可能因为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情绪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还可能因为受到威胁、利诱或出于自身名誉、利益的考虑,不敢或不愿陈述真实情况,也不排除某些被害人根本就不是真正的受害人,只是出于某种不良动机为达到一种不可告人之目的,而出面诬告陷害。因此在听取意见时要注意慎重审核,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被害人陈述,在法庭上发挥证据作用。 具体操作可从以下方面进行:一要警告在前。听取前告知被害人说假话、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要察言观色。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要聚精会神,将注意力高度集

7、中到其话语上,听清每一句话,边听边记住内容,做到不遗漏、不误解。要排除一些情绪性字眼的干扰,把注意力集中到所叙述的内容上,并注意其语气、语调、语速,善于听音辨调,发现言外之意,注意观察动作手势、面部表情等非语言信号。三是适时结束。如果听取对象只是重复已经提出的意见或涉嫌肆意攻击、诬告陷害,应当予以制止,或及时结束听取意见。 细化被害人意见的内容 被害人意见涵盖哪些内容,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大港检察院对被害人意见作广义理解,认为被害人意见是指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及应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及对其定罪量刑等与案件有关的态度和看法,主要内容是:(1)被害人控告犯罪和对案件事实

8、的陈述,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及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犯罪工具、手段、强度,以及被害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后果等。(2)被害人对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意见及是否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要求。(3)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达成刑事和解,请求作不起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重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被害人物质损失情况的认定,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要求赔偿的数额、方式的意见。(4)被害人提出的安全保护请求、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请求,以及对于侦查机关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补充要求等。对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检察机关应当制作笔录

9、,待法庭审判时向法院提交。 引导被害人理性诉求,妥善处理分歧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被害人的诉求越来越趋向于多样化,大港检察院要求公诉人答复被害人时必须讲究策略,客观真实,针对被害人提出的意见,耐心解释,一一作答: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指控,又有证据证明的,检察机关应制作在起诉书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合理的诉求,应履行向被害人告知、解释的程序。特别是对被害人漫无边际提出过高的赔偿数额要求的行为,要及时说服其放弃没有依据的请求;要稳步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详细说明理由,对格式文书需另附理由说明书。总之,既不能推诿、敷衍,也不能一味地迎合被害人的期望和要求,作出过分承诺。 实践中

10、较为突出的是公诉人与被害人的意见出现分歧如何处理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公诉人的指控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是个别情况下,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或意见与起诉书指控内容或公诉人的意见不一致,甚至会产生较大的分歧。对于这种情况,公诉人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在公诉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主要是:被害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或情节提出异议;被害人对起诉书认定的案件性质提出异议,大多表现为认为罪行认定过轻;被害人对是否追究同案人的刑事责任与公诉人意见不一致;被害人对物质损失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多表现为对数额估计过高。对于上述分歧意见,公诉人应坚持“积极主动、区别对待、依法依理、说服教育”的原则,处理分歧意见的方法应灵活多样。 大港检察院公诉人员在上述程序中认真、规范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效果良好,近年来未出现因听取不规范而出现被害人提出异议或有过激行为的情况。同时,规范听取被害人意见有利于做好被害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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