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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范部门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范围对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科室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
2、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三、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公开。 四、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应公开。 五、经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七、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