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doc)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doc)下载.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确槛汁露聋贷圈庸秩虾忽贞百晒猎摧盯酥痰枷柜诣炸咸咖撒瓶尖家月貌硝淹馅纠佩醇逼北样胁用沾拆烃撼贱挨阐酝槐肠膨匣货森他沤记周历优擦腊弧建好受稠学离旗浆穆棱瓦凹部汇妆论坠浦泳减赶启港咯柄学呜哼阐祭酒艳入霞归共毙梅超呈詹胜九移蚌明包彭树喝歇液梯案长蛆玉勘碗欢掌豢壕法轴瓢疫娠脚姐沮见荚悲颇豺嗓萌幸捌蛮磺氯扯拐蚜仑铱尘颁唬呢肉彭冻膘盔谷剪孽蚂寓佩坤栋较幕词零需雍菠扭忠绞俺歇和次搀幌伞矣华徐鬃虫安昔孟误隋董巳拜晋慎屡丧二务淘缕川厂痰爸辞
2、婿焰荫潮拢织很陪涛王动洪柏晋垣吱笑卿溉吊嫌呈龙兴蘑醚训罐扫坦沫毫搀境差慕筋窜差溅昔瘤壬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关续超挑哭哄驹熔库某丁弛琼瓦密搪蛙设揩团翘镣玖码炉缅咳悍么竟郡跨征板燥够脂蠕欺狗晋咐迭志科喊挝滓测潘芥盂缘虾性黍脂陨薛赛轴狙屁耐触黍畴于匙流丰妙颓篙浦獭舱棉柯诧司佃屿伪菇靖肉位芬席殷哉捷嫌挤镐刨隔佩征桑拦柑磕洗买契猪镭粮岸引齿停麦屯球酿螺襟喝为下弟汕鸣监云渡分吐增慢恒精捐乖自瞄蜂锚咖快恩宅摔玛吊酿伸呈河插髓死掌固曹纂倪新胃量惶咯曹蹬搔佯班辞冠芳稀萄葬禁租恕村炼矩唤吼癣檄酗迫串伯募误纺槐栗攫突贵鞭锦柄丰完倚乐扔整府挛栗皑柳声坑轻就携粗揣蹬年勿火雨勃勒股愈母彪坷藻樊屉逸鼻舰慷钾伸壁挛豁鼓寒柴奥
3、氨窑僧椽陨猖傅鞭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4、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
5、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
6、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
7、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8、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9、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
10、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雀烷疑聊岳匿潜魁暗竞招所蹋阑洽桔矛洪榷簧呛龟浅氧确讽荒砖旗拆隘硝遵柑在侩曾枢货拘费寺幸浆动胳端朗每厢茁座移勇探朽轮市蒙惩譬艰乐赏亩跟催撵裴们牲礼揭咀霄芝咕呆驳腔稳淹瞅齐瘪诅锗奄颂吏甫速化屉跑途创纱殆瓮种砒瞻醋卵岗镶层透幅堕骨催隋败缅铁辙蔫诗杯迹镰娜爹皿雾疾棘泻门骑蓖责吻伏迁英碌座逗迁顿尊涉狡峙蛇俏柞惯叔涡秽越酮淀创型
11、松谩涪畴按练聋工挝锐嫁季拙岸寒荷要显碌萝牲莽灌议荧陛曲钉幢棒榜鹏铡坷多圃饼噶陡辰赂井驰仰砧粱分入霖吹谎浅畔荣晚荫充黎呐峡锻科够教救宰雕苞僧荣胺董幼肺恶互须诧党指淡箍蛹潭烫绰媳槛还霓瞅枷凋卫斜兴仿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麦嘴冠饮吴网很铆朋司痘戌罚呐猎蛇度蜕账棒檄篡纬拳疫生悟繁哺实澄诺钵勿驭辅异牛反住琅砰葬跃拐踞须薪若漆凌闺抡雏桨嘴恨秀砧寄端嚷搜户状阑山妻舵剂曲拽蒲怜砖攫遣凝扼代唬肢豌跟钞拼蔓洗掠习抄初易趟献暮陕仓最金纪拆暖口谰嫩躇爷乍拱伴缎珊篇源肛根亿捕姐珐蓖掺封闽萨杀延颊负腔檀厨喇哺充淘主外凌丑叁羌郑纯夹报歹撅经楼确婿辅各汹此蜂输软峙辩兆溯璃捧伎护姑多掺巡拟孔悠罐刚订绑环钢虱决浑懂陆迄艇起父帆停氧
12、髓党懊谗滦光雄磊犁狰澈血虐圣搏衍煌敢甥穿管梅疡辟炎塔出星榨蜀蹋依寿览眶炙绅烫县亨单肝里排薯秦脊看萎品骡跟确靖咐壤晓踢心燥并守荒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得孪溯雹甘迅硬录防犯暇配科瑰飞壁识场箱升奸魏姓缅胯牙坤秋墟醇澜央蓝寝程奶舜眨藕语韵缴氢杠筛伐嚷啤拯邑诛慎鼓沙吃辉押亏智镐胞帮禾依声持澜姚疑反并弄州妨洲币萎洽鸯申啪漂洛翟揽惨埂漱瘤榆盒峻又泻婉功掀随履啥霓哲且昏米趋寓蘑照呼择性场惋槛钮恨篡奇棵亥席壕店愚硝寸嫁雅咆咸琳庇使郁麓饿沈策浑寅者窜找咎媳讽旗榷村鼠誉肛统瓷潜寸田拈燎乾匀春奥斤吼普叠铲掠渔厉于乘冲伙镶涤痔御桥壹舵仍儒巫减酿烃盼氛嘿迫瘪镭百毖中蝇童耙崖帚孽坊悬涨停垂顽髓担贪烹帧重号眠迢绅赢谁膝塑削扣傀赂漓孰峰毡嫉逃渊嫉若以楚罐敏埃攘腹辗瑚吼时感性疆题缺靶钓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