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工作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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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南大学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工作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了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二)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来华留学生授予我国学位。(三)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二、学士学位(一)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1、

2、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最低限毕业学分。2、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必修课中国概况并通过考核。3、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二)我校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学位评定分委员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一款中(三)和第二款中(一)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2、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三、硕士学位(一)在我校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

3、定,达到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1、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取得规定的学分。修学的课程包括:(1)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位课程18-21学分,其中政治课用“中国概况”替代,学位英语课用“科技汉语”替代。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2)选修课。课程学习的总学分数至少为30。对于在他国已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国硕士学位者。我校

4、将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指定由同行专家(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三至五人组成的专家组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要求者,不能进行论文答辩。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二)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我校各有关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

5、生不同的培养规格,对学位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对于采取以学习课程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培养规格者,其学位论文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科学技术报告。对于采取学习课程与撰写论文并重的培养规格者,其学位论文应是科学研究论文。无论是科学技术报告还是科学研究论文,都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一条中(三)、第三条(一)和(二)的规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四)我校培养来华留学硕士生原则上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

6、均在我校完成。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撰写学位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五)来华留学生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以及我校有关学科、专业对学位申请者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有关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要求重新答辩者,由答辩委员会表决,需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明确决议,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以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四、博士学位(一)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博士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

7、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二)来华留学博士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同时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三)来华留学博士生应根据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修学必要的课程。学位申请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具体要求如下: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在本门学科掌握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汉语课和必修课中国概况。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水平的学历者,要求具有

8、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3、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汉语以外),要求具有阅读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可作为选修课来安排和要求。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四)我校培养来华留学博士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脱产培养,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二是在职培养,其课程学习和撰写论文可以在我校和他国内完成。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如果课程学习在他国完成的,其课程考试应在我校进行;学位论文在他国完成的,其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在职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在我校进行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年半。(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本试行办法第一条中(三)、

9、第三条(五)和第四条(三)和(四)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审查不合格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六)来华留学生申请博士学位以及我校有关学科、专业对学位申请者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按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有关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博士学位;对未通过博士学位论文,要求重新答辩者,由答辩委员会表决,需过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明确决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以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五、其他规定(一)在我校攻读学位的来华留学生,其本科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或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如论文用英语撰写,论文摘要须用汉语撰写。(二)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有关人员申请我国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博(硕)士学位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费和答辩费的收取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三)我校为获得我国学位的来华留学生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包括用汉语填写的证书正本和用英语或法语印制、书写的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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