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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文件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华南农业大学实施创新创业导师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聘任,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接受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的领导,在国家法
2、律和法规规定、华南农业大学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南农业大学聘请的所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来源:(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二)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四)其他科技领域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聘任原则:(一)致力于帮助学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学生初创企业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增加学生的创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潜力能力;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
3、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四)有资金资源,愿意对初创企业进行小额资金扶持;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聘任程序:(一)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为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提供保障。(二)拟聘导师由华南农业大学提名或本人自荐或邀请或其他机构推荐,创新创业学院考察后,经华南农业大学批准聘任组成创新创业辅导导师团。在与入孵企业对接工作中,企业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
4、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开始工作。(三)每位创新创业导师聘期二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一)对华南农业大学在校生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每年安排不少于二次的授课(2小时/次)。(二)对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的孵化基地(孵化器)寻求咨询的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每年安排不少于二次的入校项目咨询(3小时/次)。(三)企业导师向华南农业大学在编的创业指导课程教师及项目指导老师提供企业见习锻炼的机会。每年安排不少于1人/30天的见习(企业不需付费)。(
5、四)及时与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六)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一) 由华南农业大学颁发创新创业导师证书。(二) 可参与华南农业大学孵化器每周的项目路演,可参与为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三) 与入孵企业对接并签订协议的导师,一般情况下,享有该企业1%股权,具体以协议细则为准。(四) 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的绩效评估体系,每年对导师绩效进行评估,评选年度十佳优秀创新创业导师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五) 根据导师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
6、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六) 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授予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版匾。(七) 利用高校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第六章 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学校提供课程讲座的方式: (一)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工作计划至少提前半个月与导师商定主题并预约时间,由专人负责与导师对接开展活动并对活动结果进行反馈;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为入孵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由
7、创新创业学院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流程,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新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此方式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导师可占一定股权,一般为1%。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二)以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新创业导师形象的;(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华南农业大学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