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公示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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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严格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办程序,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许可证审批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开办卷烟零售点的申请后,应当在lO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发布公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示材料张贴在拟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性质、经营范围和营

2、业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自然情况;拟发证的依据;受理反馈意见的部门、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公示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口头反映意见和看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对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可视情况转给相关部门。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

3、日内,对社会的反馈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经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不存在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公示过程中所反映情况属于可以整改的情形的,应当责成公示对象限期整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整改后已符合办证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经调查核实,公示对象确实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对公示的审核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署名举报人或反映意见人。 第六条 卷烟零售点需要变更经营地址的,也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不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XX年1 1月1日起施行。XX年8月15日发布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公示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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