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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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关于对公司党员中层管理人员 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公司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组织中的矿处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根据公司党委要求,公司纪委、组织部、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 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安

2、全生产和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工作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1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公司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委、组织部、人事部针对职工群众

3、反映的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安全生产、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该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中层管理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或组织部、人事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九条 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2 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中层管理人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商公司纪委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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