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条款 (特许经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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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盟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加盟商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_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设立加盟店,并获得总部给予的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特许经营的经营效益。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为_。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_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_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实施。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总部与加盟店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加盟店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加盟店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加盟店不得以总部的名义

2、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在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总部和加盟店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第二章加盟商与加盟店第五条加盟商加盟商为个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在_岁至_岁之间;(二)文化程度为_;(三)有_年以上_行业的从业经验;(四)无刑事犯罪及_记录;(五)无破产史及_记录;(六)有_万元以上至_万元的个人(家庭)财产;(七)有_万元以上至_万元的

3、自有资金;(八)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九)_。加盟商为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份;(二)公司注册资本为_万元以上至_万元以下;(三)公司净资产为_万元以上;(四)公司拥有_万元的自有资金;(五)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前款(一)至(五)项的要求;(六)认同本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七)_。第六条加盟店加盟店应当注册为_,并以其名义履行本合同。加盟店的选址应当进行商圈调查和评估,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其营业面积应当在_平方米至_平方米之间,与其他加盟店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_。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进行装修,经总部

4、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加盟店使用总部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费用_承担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七条许可的权利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的特许经营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设立加盟店。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_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_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_;(二)商号是指总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_,登记号为_,登记机关为_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_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_,专利有效期截止_年_月_日(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_作品,著作权有效期

5、限截止_年_月_日;(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拥有的经营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_的技术,以及_;(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_的全部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_等等;(七)_。第八条使用方式总部许可加盟商以下列第_种方式使用总部特许经营权:(一)将加盟商现有门店改建为(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二)由加盟商投资设立(非)法人资格的加盟店;(三)由加盟商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公司类型的加盟店;(四)以_形式分销特许经营的产品。第九条许可形式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一)不许可第三人以

6、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第十条权利的保留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一)在客观情况变化时,如果总部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加盟店现有区域增设加盟店而不至于对加盟店的业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总部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区域内设立新的加盟店,但与加盟店的距离不得少于_米,且加盟店享有优先权;(二)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三

7、)_。第十一条营业场所总部许可加盟商设立的加盟店位于_市_路_号建筑物_层,面积_平方米,产权系_拥有。加盟商租赁该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或者必须经总部审查同意,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特许区域加盟店的特许区域,是指以加盟店为中心半径_米的市场范围,在该区域内,加盟店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第四章合同期限与续约第十三条合同期间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有效期_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_月_日。如果加盟店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_年,依此类推。第十四条续约条件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加盟店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一)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

8、过重大违约行为;(二)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三)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四)同意向总部支付_元的续约费;(五)_。第十五条续约文本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特许经营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进行重大修改;(二)不得对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作出修改;(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四)_。第五章特许经营手册第十六条经营手册总部向加盟商出借总部制定的详细载明加盟店操作规则的特许店经营手册(简称经营手册),经营手册系特许经

9、营系统所通用。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加盟商已经充分地审阅了经营手册,同意将经营手册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七条经营手册的更新总部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经营手册进行更新,使加盟店拥有最新的经营手册,费用由总部承担。经营手册更新的内容,限于手册所规定的范围内,不得通过更新经营手册而使加盟店承担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不合理的义务。第十八条经营手册的变通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经总部书面批准,可对经营手册在加盟店的执行作出适当变通。加盟店可以提出进行变通的要求和理由,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加盟店具体情况差异性的客观要求,如社会背景、人文风俗、传统习惯、消费需求等;(二)实施变通中所包含的知

10、识产权及其他权利,均归属于总部所有。第十九条经营手册的执行加盟店应严格遵照经营手册的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经营手册的规定或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经营手册。总部有权监督、检查加盟店执行特许店经营手册,对违反特许店经营手册的行为,有义务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经营手册的归属经营手册的所有权属于总部所有,在本合同终止时及经营手册更新时,加盟店应当向总部交回经营手册,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留存经营手册的文本。经营手册由加盟店统一保管,限于在加盟店营业场所内由加盟店经理及_人员查阅使用,不得向其他人员公开。第六章培训第二十一条初始培训总部应当对加盟店人员进行为期_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及培

11、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选派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加盟店提出的培训人选。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一)加盟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二)_。第二十二条后续培训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对加盟店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加盟店的经营管理水平:(一)每年_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加盟店的变革措施实施前进行培训;(三)应加盟店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总部与加盟店商定;(四)每月(季年)_次向加盟店提供由

12、总部编辑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网络成员的经验;(五)_。第二十三条员工的培训对加盟店普通员工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由加盟店负责。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四条培训的考核加盟店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加盟店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加盟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本合同终止执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返还)。第二十五条培训费用根据本合同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加盟店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

13、加盟店负担。培训费的标准,由总部制定,差旅费另行计算,由总部向加盟店统一收取。第七章支持第二十六条前期支持从加盟店筹建开始至正常营运时,总部应当在下列几个方面提供系统的辅导与支持:(一)加盟店的选址与装修;(二)加盟店的筹备、开业与营运;(三)加盟店在本区域内的改造与发展;(四)_。总部应当向加盟店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技术及_人员负责前期辅导与支持,时间为_个月,并应根据需要不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辅导与支持。第二十七条持续支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应当持续不断地向加盟商提供与加盟店有关的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支持。总部_部门具体负责对加盟店的支持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下列事项:(一

14、)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有效地为加盟店提供辅导与支持;(二)提供与加盟店市场有关的信息;(三)组织加盟店参加的定期工作会议及临时工作会议;(四)每月(季年)指派代表检查加盟店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五)及时提出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方案;(六)_。第二十八条工作指令总部有权不时向加盟店发出工作指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加盟店应当遵照总部工作指令行事。总部关于_的工作指令,加盟店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实施方法。总部工作指令限于与加盟店经营、管理、技术及公共关系方面的事项,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或变相增加加盟店的义务。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加盟店区域内的风俗习惯,加盟店有权暂停执行,但应

15、当及时向总部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经总部审查不成立的,加盟店应当执行。因总部的工作指令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加盟店受到处罚的,总部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总部对加盟店的支持外,总部可以为加盟店提供因其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要的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第三十条费用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支持时,总部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由_负担。总部为加盟店提供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加盟店收取服务费用。第八章设备与物品第三十一条统一配置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要求,统一配置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第三十二条专用设备与物品加盟

16、店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附清单),由加盟店向总部租用,加盟店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加盟店向总部支付租赁费用的付款方式为_。租赁费用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与物品成本价的_总部应向加盟店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情况。在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第三十三条使用与维修租赁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负责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由加盟承担_责任。使用期间的维修责任由总部负责。第三十四条保险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保险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为上述租赁物投保,并指定总部为受益人,保险费由_承担因

17、加盟店不按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通用设备与物品通用设备与物品,由加盟店_采购,并符合总部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总部有权责令其更换。由总部向加盟店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其价格按照_价格执行。第三十六条采购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向总部推荐的供应商采购设备与物品,不得向未经总部审查认定的供应商采购。加盟店向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第三十七条质量标准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经营手册的规定。总部向加盟店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

18、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总部指定的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设备与物品的质量问题,由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在指定供应商时有过错的,由总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章供应与销售第三十八条产品目录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的范围,由总部统一规定,定期发布产品销售目录。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销售产品目录以外的产品。第三十九条配送中心加盟店销售的产品,由总部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配送中心的行为,一律视为总部的行为,由总部对加盟商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条配送与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类产品,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类产品,由加盟店向总部

19、审查合格的供应商采购,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目录范围内的_类产品,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等要求自行采购。第四十一条供应商配送由加盟店向总部批准的供应商进行交易时,应当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加盟店需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的,应事先书面向总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在征得总部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二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制总部对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定期发布批准的供应商及产品目录。总部对申请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总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检验费用。第四十三条销售返利供应商按照产品的销售量(额)给予总部的销售返利,应当按照加盟店的销售量(额)予以分配。总部在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

20、(1月1日至12月31日)总部推荐的供应商支付的销售返利金额及分配情况通知加盟店。加盟店在接到总部分配销售返利的通知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的,将丧失销售返利的分配权。第四十四条退货、换货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或者产品的保质期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由配送中心予以换货或退货。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标准加盟店销售的产品(服务),执行总部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配送中心或指定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的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产品标示有效期的_分之一。第四十六条产品质量责任根据本合同向加盟店

21、供应的产品,总部、加盟店及供应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向加盟店供应产品时,如总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供应商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二)产品不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而予以指定。第四十七条产品配送价格配送中心向加盟店统一配送产品的价格,按照成本价格加管理费的办法确定,但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成本价格的_。成本价格由进项价格、进项税、包装费、运费及_构成。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按照总部与供应商确定的价格执行。总部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供应商收取资格审查费和销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供应商

22、收取其他费用或牟取任何利益。第四十八条销售价格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加盟店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以收取_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如果总部建议(规定)的零售价格不符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加盟店需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向总部报告。总部应当根据系统的统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处地区的市场情况综合考虑,并报请总部批准后,作出调整价格的决定。第四十九条销售指标加盟店在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均不得低于_元。如果连续_年不能完成销售指标的,总部有权终止其营业。第五十条货款的结算由配送中心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其货款结算方法为_。由供应商向加盟店配送的产品,其货款结算

23、方法按照总部与供应商达成的协议执行。第五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安装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对产品的供应、库存、销售、结算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内容,视为经营手册的组成部分,加盟店应严格遵照执行。第五十二条产品配送的规则配送中心在向加盟店配送产品过程中,应当执行下列规则:(一)加盟店根据产品销售情况和有关产品配送的规定,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产品配送计划,配送中心将根据该计划实行配送;(二)配送中心不得违反配送计划强行配送或以搭售等方式进行配送。(三)加盟店对配送的产品,可以在收货之日起_天之内要求退货;(四)因产品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由_承担;(

24、五)_。第十章商标与品牌第五十三条使用许可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拥有的_商标、_商号和_标志,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第五十四条限制与保留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二)加盟店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方式制造(销售)_产品;(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_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第五十五条合同备案在签署本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后3个月内,总部将报商标局

25、备案,由加盟店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查。如因总部延迟备案或加盟店延迟报送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或加盟店分别承担。第五十六条宣传总部和加盟店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与品牌。商标与品牌的年度宣传计划由总部制定。总部应向加盟店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制定的商标与品牌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第五十七条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店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

26、应当向加盟店返还_费用,并赔偿_损失。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的费用由总部负担。第五十八条招牌及有关物品加盟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等,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加盟店使用,费用由_负担。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形象的包装袋(纸、盒、箱)及_,由总部统一制作,销售给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_由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

27、求制作,费用自负。第十一章商业秘密第五十九条使用许可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形式使用总部商业秘密的权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六十条商业秘密的范围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_信息,均视为总部的商业秘密,除非加盟店能证明有关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第六十一条限制与保留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总部的商业秘密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二)限于总部规定范围内

28、的人员知悉商业秘密;(三)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方式使用商业秘密;(四)商业秘密许可使用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第六十二条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加盟店及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总部商业秘密的义务。加盟店应当按照规定,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按照总部的规定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让其签署保密承诺书,使该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保密协议或承诺书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并报总部存档备案。除非商业秘密非因加盟店及知悉商业秘密人员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悉,否则不得免除其保密义务。加盟店及其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总部商业秘密,给总部及

29、总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三条权利回授加盟店在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开发的商业秘密或对总部商业秘密的改进,均应无条件地许可总部使用并由总部许可其他网络成员使用,从而保持特许经营系统的一致性。该项许可是排他的、长期的,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且未经总部同意,加盟店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或公开该商业秘密。第六十四条竞业禁止加盟店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在加盟店工作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后3年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指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参与与总部特许经营业务相竞争的行为:(一)以投资、参股、合

30、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二)直接或间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组织参与有关业务;(三)直接或间接地从与总部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使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协议使用总部统一制定的文本。第六十五条补偿总部对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但因加盟店的违约而终止本合同的,加盟店在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不得要求补偿。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加盟店员工的补偿,按照_标准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由加盟店给予补偿,本合同终止后的补偿义务由总部承担。第六十六条承诺与保证加盟店承诺并保证:加盟店在签订

31、本合同前,未与第三人签署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加盟店不对第三人负有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加盟店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会非法使用第三人的商业秘密。第六十七条替代责任因加盟店未按照规定与知悉总部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而导致总部丧失本应享有的索赔权,加盟店对总部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第十二章专利第六十八条实施许可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实施总部专利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限制与保留总部对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一)限

32、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经营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实施专利权;(三)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第七十条专利权的无效本合同签订时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加盟店有(无)权解除本合同。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解除合同的,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返还,加盟店无权要求赔偿。本合同签订后,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专利权的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限内,总部许可加盟店实施的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因总部的原因致使_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加盟店有权解除合同,总部已经收取的费用_返还,总部应当赔偿加盟店的

33、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_。其他专利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二条技术革新加盟店在实施总部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权利归总部所有,并视为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总部有权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或申请专利。无论是作为商业秘密或专利持有,总部应当将该技术成果无偿许可网络成员使用。总部应当对开发上述技术成果的投入给予补偿,并参照国家专利局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第十三章著作权第七十三条使用许可总部许可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使用总部作品(计算机软件),加盟店在特许区域内享有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34、。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许可使用,除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许可的权利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其使用许可的权利种类,除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另有规定,及总部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同意加盟店使用的权利之外,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行使。第七十五条限制与保留总部对许可加盟店使用的著作权作出下列限制与保留:(一)限于加盟店经营的目的;(二)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_方式使用著作权;(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协议具体规定的限制与保留。第七十六条著

35、作权的归属总部委托(指定)加盟店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所有。加盟店为实施特许经营所创作的有关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总部和_享有,总部有权许可网络成员使用该作品(计算机软件)。未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将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加盟店在总部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总部所有。第十四章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七十七条义务加盟店有义务保护总部许可加盟店使用的知识产权在本区域内不受侵犯,并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加盟店对制止本区域内发生的侵权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负有职责,应当按照总部的规定履行有关义务,行使有关诉权。第七十八条诉讼权利对第三入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加盟店应

36、当按照总部规定行使诉权。本章所称诉权包括下列诉讼权利及与诉讼有关的权利:(一)对侵权行为自行进行调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搜集证据;(二)向侵权人直接发出或通过媒体发出停止侵权的通告或声明;(三)制止侵权行为及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四)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五)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侵权行为并对民事赔偿予以调解;(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提起诉讼;(七)总部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七十九条诉权的行使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总部根据侵权的范围、结果、影响等情况确定行使诉权的主体。加盟店行使诉权,应当经总部书面同意。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的指示,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措施。除因情况紧

37、急而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之外,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按总部的指示行事。第八十条报告加盟店发现本区域内第三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将侵权人、侵权事实、危害后果等情况报告总部。因情况紧急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总部。第八十一条诉前保全加盟店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特许经营系统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加盟店可以在未经总部同意前

38、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八十二条费用负担对第三人侵犯总部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先行支付:(一)由加盟店行使诉权的诉讼费、律师费由总部支付;(二)其他费用由加盟店支付;(三)总部与加盟店根据个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第八十三条赔偿金的分配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金原则上按照下列方法分配:(一)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失”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受到损害的网络成员按比例分配;(二)根据法律规定的“侵权利益”或者其他方法计算获得赔偿金的,由总部参照网络成员受到的损失及案件诉讼情况等合理分配;(三)加盟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从获得的赔偿金

39、中优先支付。第八十四条第三人起诉因第三人主张总部知识产权侵权而对加盟店采取的法律程序,加盟店应当在24小时之内报告总部。加盟店应按照总部的指示行事。必要时,总部有权指定专业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参与有关的法律程序。因总部知识产权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裁决加盟店承担责任的,其赔偿责任及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总部负担,否则按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因加盟店或加盟店的越权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或结果不在此限。第八十五条其他诉讼加盟店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本章规定执行:(一)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纠纷;(二)有关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三)涉及特许经营系统形象与声誉的其他纠纷。第十五章广

40、告与费用第八十六条广告义务加盟店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商标及产品(服务),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总部负责系统的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加盟店按照总部的要求在本店发布促销广告,开展促销活动。第八十七条广告控制总部对加盟店广告活动享有控制权利,加盟店应当充分尊重总部对广告的控制,按照总部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加盟店应当执行总部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加盟店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总部,经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八十八条广告基金总部建立一项全国性的广告基金,用于开展广告活动的费用。全国性广告基金由总部负责管理。总部广告基金的费用来源及缴付时间如下表:基金来源与缴付金额(或比例)缴付时间总部每年度缴付不少于_元总部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_总部广告基金的_供应商支付的广告与促销费用第八十九条广告基金的用途广告基金限于支付宣传特许经营的品牌、商标、产品(服务)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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