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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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目 录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12.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53. 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9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 的通知145. 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166. 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237. 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30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业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359. 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4010. 海淀区促进创业孵化机构和大学科技园发展支持办法

2、47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5312.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5713. 海淀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支持办法6414. 海淀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支持办法6915. 海淀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办法7316.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7917.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实施办法86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端创新要素聚集优化产业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9019. 海淀区促进科技中介发展支持办法9420. 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921. 海淀区促进旅

3、游产业发展支持办法10322. 海淀区促进节能减排支持办法10723. 海淀区促进商业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11324. 海淀区促进文化发展支持办法11725. 海淀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办法12126. 北京市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框架12627. 北京市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政策体系政策列表12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型企业 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031号)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

4、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示范区核心区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0924号)的任务要求,现就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的战略意义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是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重点,事关核心区建设全局,必须充分认识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的战略意义,加快推进制度创新,不断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聚焦优势资源,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转化和产业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全面提升核心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加快实现核心区“四个一批”建设目标。二、支持范围(一)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

5、培育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二)支持实施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三)支持海淀区认定的重点引进企业。三、支持措施(一)制定出台支持创新型企业做强做大的系列政策,包括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并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并适时发布具体落实办法。(二)海淀区统筹设立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

6、过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四、支持重点(一)支持创新型企业拓展发展空间。整合并有效利用产业空间资源,协调解决核心区重点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等空间需求,对自用生产用地、经营性用地的购置和建设提供支持。(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实施和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的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提供项目相关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等系列优惠政策。(三)支持创新型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进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重点企业建设国家工程

7、中心、国家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研设施等。(四)支持创新型企业上市和并购,为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支持。对创新型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购重组提供费用补贴;支持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融资,为企业提供融资贴息和补助;对重点产业化项目进行政府股权投资,促进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大。(五)支持创新型企业市场拓展。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力度;为创新型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重大项目提供融资补贴等。(六)支持创新型企业引进和激励人才。对创新型企业提供行政事项

8、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服务。(七)支持创新型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国际化水平。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研发、人才引进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创新型企业以国际化的视野,利用全球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八)支持创新型企业实施自主创新品牌战略。为创新型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渠道,支持企业进行品牌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对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会议和展览,提升自主创新品牌形象提供政策支持和奖励。(九)支持创新型企业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鼓励创新型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形成核心技术专利技术,引导优质专利中介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高质

9、量专利服务;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和制定国际、国家技术标准,鼓励创新型企业承办大型标准化会议和活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做强做大支持政策之一: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淀区促进重点创新型企业发展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支持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重点创新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以下类型企业之一:

10、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二)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三)在资产规模、资金实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市场能力等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带动能力;(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在业内取得显著业绩,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五)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五条 为重点创新型企业优先提供发展空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需求。对在海淀区购置土地自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或购置已建成楼宇、厂房作

11、为自用生产经营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平方米,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第六条 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市场前景广阔、对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化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执行。第七条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重大产业化项目,具体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执行。第八条 支持重点创新型企业上市和并购。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给予补助,具体支持办法按照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执行。对重点创新型企业实施跨地区、

12、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第九条 对列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的重点创新型企业实行财政奖励,自本办法实施年度起,以上一年度为基数,3年内按照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环比增加部分的25%标准奖励企业,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享受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第十条 优先推荐重点创新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列入“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第十一条 重点创新型企业享受区政府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

13、、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第十二条 对核心区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创新型企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要求,可根据实际需求实施“一企一策”,给予特定的支持。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第十五条 重点创新型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

14、会报送材料。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受理重点创新型企业申请,开展评审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七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做强做大支持政策之二:海淀区促进重大科技

15、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海淀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聚集的科技资源优势,推进一批国际领先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海淀区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括:(一)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成果;(二)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或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的科技成果;(三)列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科技成果;(四)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科技

16、成果;(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科技成果;(六)由海淀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成果。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备转化和产业化条件;(二)项目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项目的产业带动性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三)项目承担单位拥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承担的国家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第六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持有重大科技成果转

17、化和产业化项目并在海淀区新注册、纳税的企业;(二)已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并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七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八条 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具体支持办法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九条 以股权投资方式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进行支持,按照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执行。第十条 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由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等相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项目进行综合评

18、定,依据评定结果,择优对入选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直接资助。第十一条 对利用贷款进行规模化生产的企业,采取连续三年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第十二条 为企业优先提供发展空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需求,包括:(一)在海淀区购置土地自建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或购置已建成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二)在海淀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

19、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支持措施,原则上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第十三条 优先推荐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服务列入“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和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第十四条 企业享受区政府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定期向

20、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区政府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海淀园管委会报送材料。第十八条 海淀园管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开展评审工作。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

21、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做强做大支持政策之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021号)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根据2010年6月10日召开的第145次区政府常务会会议精神以及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020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1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

22、中“在海淀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修改为“在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二、第二条第一款中“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海淀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修改为“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第七条中“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修改为“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由海淀园管委会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四、第九条中“海淀园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3、核心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修改为“海淀园管委会发布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五、第十条第一款“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规定的技术领域,符合核心区产业发展导向”修改为“符合海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实施办法(2010年6月4日海行规发20101号发布,根据2010年6月21日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改进财政资

24、金使用模式,推进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实现“四个一批”的发展目标,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京科发2009574号),在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争取北京市财政配套支持资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海淀区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推进其产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原则第二条 资金来源(一)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期安排资金规模3亿元,分三年拨付,每年安排1亿元,3年后视投资效果调整资金规模。(二)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形

25、成的股权退出后的本金及收益。(三)争取北京市财政配套支持资金。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一)支持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核心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二)不以盈利为目的。股权投资专项资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以产业促进为主要任务,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在于激励企业推进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并根据被投资企业发展需要适时保本退出。第三章 投资管理第四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决策机构为海淀区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负责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投资决策、拨付资金安排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26、第五条 由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投促局、区金融办、区审计局等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不定期召开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投资联席会,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第六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海淀园管委会。第七条 专项工作组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并由海淀园管委会与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以投资额为限依法对外代出资人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需定期向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报送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投资进展情况,包括投资计划与运行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投资绩效评价以及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上述委托不得

27、转委托。第八条 按照实际投资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经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四章 投资流程第九条 海淀园管委会发布海淀区重点产业化项目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企业按要求递交申报材料。第十条 海淀园管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后,交由受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评估,提出初步立项项目。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海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二)具有一定的国家战略性意义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三)项目承担单位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四)项目承担单位为公司制法人,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科技力量、产业基础和市场

28、能力、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五)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核心管理人员稳定性高。(六)项目承担单位需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承诺在获得股权投资后不迁出海淀区。(七)股权投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海淀区重点企业、百家创新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重点创新型企业。第十一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针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报专项工作组评审。专项工作组的评审结果由海淀园管委会报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立项项目。第十二条 受

29、托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决策结果对立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负责投资后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制定投资退出方案,报建设核心区领导小组决策通过后执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启动退出程序:(一)对于完成阶段性参股目标,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可以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二)企业股东会表决通过不再接受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投资。(三)单个项目投资期已超过3年。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

30、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所得分红、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形成的股权退出时所得的本金和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均重新纳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循环使用。第五章 投资策略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致力于促进海淀区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第十七条 在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从实验室到产业化的过渡阶段进行投资,解决其产业化资金不足问题。第十八条 对重点产业化项目进行阶段性参股,遵循“参股不控股”原则,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除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外,其他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的出资应不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出资以资金一次性到位方式和资金分批到位方式相结合。第

31、十九条 为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结合分阶段的投资策略,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重点关注拥有重大自主创新成果、产品与服务具有巨大市场潜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拥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的海淀区企业。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由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以投资额为限依法对外行使出资人权利,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选派董事、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原则上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整合区域相关资源为企业提供政策、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资质条件:(一)具有

32、独立法人资格。(二)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三)具备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四)具有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资经验和较好的投资业绩,资源整合能力较强。(五)国家以及市、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须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保障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安全:(一)制定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标准。(二)与被投资企业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投资协议。(三)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占有席位。(四)与被投资企业约定定期信息公开机制。(五)与被投资企业约定退出条款,在企业出现重大经营与财务风险的情况下由原始股东对股权进行收购。(六)其他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第二十

33、四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由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在指定的托管银行开立专门账户进行托管。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除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储蓄、购买国债和有财政担保的其他政府债券等无风险保值操作外,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操作。第七章 考 核第二十六条 股权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公共财政资金考核评价体系,区财政局会同海淀园管委会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和专项资金的性质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指标包括股权投资专项资金实际投资规模、被投资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第二十七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考核标准对受托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报建设核心区领

34、导小组审核。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做强做大支持政策之四:海淀区重点引进企业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0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海淀区为吸引扶持符合“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产业规划、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的重点企业及其产业化项目落户核心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重点企业支持资金从海淀区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支持范围第四条 海淀区重点引进扶持以下企业类型:(一)具有运营中心、利润中心等综合功能的各类总部型

35、企业(含地区性总部,下同)及其重大产业化项目;(二)重点产业领域内公认的龙头、骨干企业;(三)重点产业领域内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四)掌握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备一定规模、资质或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五)列入国家级、北京市级重点人才计划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六)具备良好业绩、资质,在业内有影响力的科技中介机构;(七)国家级、北京市级专业化要素市场;(八)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第五条 海淀区重点引进扶持的产业领域包括:(一)电子信息及通信产业;(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三)生物医药产业;(四)高端装备制造业;(五)文化创意产业;(六)与科

36、技产业发展结合的金融服务业、科技中介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七)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领域。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依第四条所列不同类型,应达到以下条件:(一)总部型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且在海淀区注册后三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15号)执行。(二)重点产业领域内龙头、骨干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且在海淀区注册后三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三)申

37、请本办法资金支持的总部型企业和重点产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在海淀区有产业用地需求的,产业用地新上项目原则上总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亩。项目达产后按单位面积测算每年实现产值或收入应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亩,如产业用地容积率大于2,则单位建筑面积的产值或收入应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平方米。(四)重点产业领域内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企业,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达到20%。(五)掌握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备一定规模、资质或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跨国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应为独立注册的法人机构,且原则上两年内人员规模达到100人,或办公面积达到10

38、00平米以上。(六)重点引入的科技中介机构包括: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会计、税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及为科技产业发展服务、提供行业信息咨询、研究制订行业标准、促进产业链发展和上下游企业合作的重要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组织。可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科技中介机构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国际、国内知名科技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相关国家级行业协会排名前100名之内的科技中介机构;3.符合核心区急需的、能弥补区域创新要素短板的科技中介机构。(七)由区政府确定应予支持的其他企业。第七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为2010年1月1日后首次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

39、手续的海淀区企业,或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注册但税务关系首次迁入海淀区的企业和项目。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八条 经认定的重点企业,比照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海政发200824号),享受区政府在行政事项快捷办理、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劳动保障、医疗健康、商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第九条 区政府为重点企业优先协调提供产业化空间,并由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产业化用地需求,完善企业进驻所需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第十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可给予其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在海淀区的长期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测算标准为

40、其自注册年度起三年内区级财政贡献的50%。对于为核心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可按“一企一策”原则由区投促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另行确定支持政策。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四)至(七)项支持范围,短期内不能形成明显税收贡献的重点企业,经评估,可申请新引进重点企业购房、租房补贴。年度购房、租房补贴总额额度不低于2000万:(一)在海淀区购置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资金分年度支付。(二)在海淀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

41、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第十二条 企业原则上不可同时享受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补贴政策。已享受第十一条购房、租房补贴的重点企业,如区级财政贡献增长迅速、可申请转为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财政扶持资金,但应扣除已支付的购房、租房补贴。第十三条 新引入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可享受以下购房、租房补贴:(一)在海淀区购置办公用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资金分年度支付。(二)在海淀区租赁办公用房作

42、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第十四条 对于新引入的科技中介机构,非因自身原因暂时不能在海淀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国际、国内知名科技中介机构,可酌情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补贴不超过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三年内,如工商、税务登记地迁至海淀区的,可自迁入年度起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享受支持政策,但应扣除之前已经享受的租房补贴金额。第十五条 海淀区其他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新引入的重点企业适度

43、倾斜。第十六条 海淀区政府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新引入的重点企业产业化发展。第十七条 新引入的金融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对其支持措施按我区现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十八条 支持资金的申请,由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企业依本办法向区投促局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区投促局依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提出支持意见,依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资金拨付。第二十条 引进企业原则上应于注册或税收关系迁入海淀区当年提出支持资金申请,之后年度不再受理。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支持资金应按约定要求使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配合区政府相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

44、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由区投促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做强做大支持政策之五:海淀区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实施办法(海行规发2010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核心区建设,进一步优化打造“四个一批”的区域发展环境,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涉

45、及的扶持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重点企业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投促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支持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是:(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前100名企业;(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三)政府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企业。第五条 重点企业原则上在我区工商注册及国税、地税登记,且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信誉等级B级(含)以上的企业(或机构)。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能被认定为重点企业。第六条 重点企业名单由

46、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报区政府批准,每两年更新一次。备选重点企业推荐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提供。其中:(一)区级财政贡献前100名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提名;(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政府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提名;(三)其他由区委、区政府推荐的重点企业。第七条 重点企业名单确定后,由政府发文至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服务事项。第三章 支持措施第八条 列入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由区政府颁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卡,重点企业凭卡享受区各有关部门服务绿色通道的服务。第九条 重点企业优先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范围内有关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给予先行先试的各种优惠政策。第十条 建立重点企业区长联系制度。由相关部门分类汇总企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区领导接待企业负责人。(责任单位:区投促局)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企业座谈会制度。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重点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对政府部门和区域发展环境的意见,根据内容和专题每季度举办一次。(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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