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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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23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榆政发201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在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

2、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的中小微型民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简称助保贷),是指对中小微企业池中符合商业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由合作银行办理的商业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贷款额度2%的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池中所有中小微企业商业信贷偿还。贷款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逐笔累积,在单笔贷款业务结清后不予退回。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商业信贷服

3、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并与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的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对银行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中小企业局委托,负责市中小微企业池的建立与维护,管理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助保金,联系银行做好企业

4、助保贷业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牵头负责与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签署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协调辖内分支机构,负责助保金专用帐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运作。 第十二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荐辖区内和本产业企业加入中小微企业池。第三章 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市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有效并通过年审。(2)、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无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3)、企业在银行、工商、税务、财政、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记录,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4)、企业法定代表

5、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市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可填写市中小微(民营)企业入池申请书,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汇总,经助保贷管理机构集中审批后,加入中小微企业池,并交合作银行备案。第四章 助保贷业务办理第十五条 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风险补偿金的注入,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放大倍数发放贷款。单户助保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元;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当助保贷业务发生风险时,合作银行按一定比例承担。第十六条

6、 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出信贷申请后,助保贷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推荐函。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必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且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收到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后,根据有关商业信贷业务程序要求办理商业信贷手续。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批复通知及相关备案资料。同时合作银行通知企业交纳助保金并按商业信贷业务程序办理贷款业务。第五章 风险补偿范围及程序第十九条 助保贷管理机构必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用于企业助保金的缴纳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注入。“政府

7、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开户设立,“企业助保金”由市中小企业局开户设立;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第二十条 非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贷款和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补偿范围,因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第二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先行变现抵押,不足代偿时,通知市中小企业局,

8、经助保贷管理机构确认备案后,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第二十二条 当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不足代偿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助保贷管理机构确认后,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担。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合作银行应继续履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按政府和合作银行负担比例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助保金。第六章 助保贷业务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助保贷业务。自提出终止之日起,助保贷只收不贷,当助保贷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助保贷业

9、务合作终止。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贷款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助保贷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的合作。第二十六条 助保贷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结余资金返还给市中小企业局,继续用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贷款。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公布机制,合作银行建立助保贷业务信贷台帐,每笔贷款业务的发放、本息回收以及费用收取均及时登录台帐,并定期检查核实。每月初向助保贷管理机构通报上月助保贷业务信贷台帐、助保金和政府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合作银行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贷款回收管理和贷后管理。要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在每年度终,对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每户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估情况向助保贷管理机构通报,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予以办理助保贷,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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