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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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注意:1、内资有限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或原有债权债务已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完毕,不再存在债权债务的,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2、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 提交

2、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事项名称 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试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商

3、事登记条例申请条件(一) 内资有限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或原有债权债务已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自行清算完毕,不再存在债权债务。(二) 企业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尚未移出;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3、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尚未结案;4、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6、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企业存在劳动争议;7、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8、登记机关认为不

4、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注:企业已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登记事项无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流程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

5、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公示期(30个自然日)不计入办理时限。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办理材料内资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代替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替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3股东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 4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清算报告。 5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6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

6、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2.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代替清算人签字)。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代替清算人签字)。 3合伙人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者决定。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6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

7、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2.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投资人代替清算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投资人代替清算人签字)。3投资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投资人签署的承诺书。 5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提交: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

8、正、副本。注:1.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2.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 联系电话东莞市工商局登记科咨询电话:0769-26986138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2;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

9、48262;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

10、80701;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51201;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相关表格链接: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清算报告(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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